为了确保生产场所环境无异味,现根据生产现状及工艺条件,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与原、辅材料供应方、协作方签订的原料供应服务协议中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危险化学品包装、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环保要求。
2、挥发性原料、产品的储存必须采用密闭设施,储罐必须设置呼吸阀、压力调节装置或采用内浮顶储罐,原料、产品装卸要采取回收处理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3、挥发性原料、产品在输送、储存过程中,安全阀、管道、容器中排放的气体必须回收或采用其他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取样分析要采用在线闭路采样。静密封点泄漏率保持在万分之五以下。
4、企业对排放的废气必须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生产原料、产品的装卸要采用自动密闭装卸设施。生产设备所有排气口排放废气必须全部收集并采用回收、碱液喷淋吸收、吸附、等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严禁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5、对散发化工异味的设施必须采取密闭处理,并对污染物采取净化回收措施处理,以达到企业厂界外无化工异味的要求。
6、雨季排出的消防洗消废水,必须在雨污分流的前提下进行有效处理并达标排放。
7、企业产生的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厂内固体废弃物的临时储存场要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弃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建设,固体废弃物在场内的临时贮存场应设置防止渗漏、密闭防止化工异味气体挥发以及污水、废气回收处理设施。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8、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可用尾气,不参加化学反应或反应过剩的化学介质,都要回收利用或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9、对生产和设备检修中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残液或有机溶剂,必须做到本厂分档、循环套用于生产,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后出售给具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对设备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要统一收集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10、在检修、清洗、置换、取样环节中涉及”三废”作业时,作业部门或作业人要到安全环保科办理“三废”处置手续,由环保员到现场检查确认物料收集、处置设施的配备情况,环保员对作业现场进行随时抽查,监督执行情况。
11、在取样时,样品和废液集中倒入废液专用容器中,加盖密封。
12、在检修、清洗、置换、取样环节完毕后,清扫工作现场,由安全环保科和作业部门共同验收确认签字,档案由安全环保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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