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为保证质量提供有效措施,根据本工程的质量目标和公司的质量管理手册,特制定本制度
2、钢筋混凝土工程
⑴施工现场在混凝土浇捣时必须按试验室提供的饿配合比挂牌施工,如发现不挂牌操作的罚款30元
⑵计量检测制度,如发现不按规定计量检测拌制混凝土的,每次罚款30-50元
⑶混凝土原材料不按规定送检的,每缺一组罚款30-50元
⑷混凝土、砂试块应及时送试验室试压,超过标准龄期(28天)试压的,视超过龄期时间长短,每组罚款20-40元
⑸认真按规定制作混凝土试块,漏做一组罚款200元
⑹每批试块低于规范规定或任意一组试块强度低于规范最低值要求,经回弹合格的,罚款100元。经回弹不合格的,每组罚款200元
⑺梁、柱蜂窝面积大于1500CM2,基础、墙、板孔洞面积大于150CM2的,每处罚款100元
⑻梁、柱孔洞面积大于60CM2,基础、墙、板孔洞面积大于150CM2的,每处罚款150元
⑼梁、柱主筋长度大于15CM,基础、墙、柱主筋长度大于30CM的,每处罚款100元
⑽墙、柱垂直度偏差每层超过15MM的,每处罚款200元
⑾梁、墙、柱断面尺寸偏差大于15MM或10MM的,每处罚款30元
⑿梁、柱爆模面积大于0.5CM2,厚度大于3.5CM,基础、墙、板爆面积大于1M2,厚度大于3.5CM的,每处罚款100元
⒀梁、柱爆模面积大于0.5CM2,厚度大于3.5CM,基础、墙、板爆面积大于1M2,厚度大于3.5CM的,每处罚款100元
⒁梁、柱钢筋偏位,保护层小于10MM,每根钢筋罚款5元
3、砖砌体工程
⑴砌筑砂浆拌合原材料按重量比计量,如连体积比都没有,每发现一次罚款10-20元
⑵砌筑砂浆每批试块强度低于规范要求或任意一组试块强度低于设计强度85%的,罚款200元
⑶漏筑砌筑砂浆试块的,每组罚款100元
⑷砌筑砂浆试块强度超过设计强度等级0.5倍的,每组罚款50元
⑸烧结普通砖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抽查三组中有一组或一组以上小于60%的,罚款250元
⑹混水墙面每间处16皮以上的通缝超过三处的,每超过一次罚款50元
⑺砌体非角处留直搓时,如不放拉钢筋的,每处罚款100元
⑻砌体留直搓时,不按规定放拉钢筋的,每处罚款50元
⑼每个接搓部位的灰缝透亮和灰缝度小于5MM的缺陷,超过12个(每层查6处)的,每处罚款20元
⑽水平灰缝直度偏差大于12MM(每层查三处)的。每处罚款50元
⑾水平灰缝标准厚度为10MM,查出(每层查三处)±﹥2MM者。每处罚款50元
⑿砖墙垂直度偏差,每层大于8MM(每层查三处)的,每处罚款100元
⒀该设大马牙搓处未设的,每处罚款50元
⒁严禁使用拖尺铺灰砌筑的,违者每次罚款5元
⒂隔墙和填充墙顶面与上部结构接触处,宜用侧砖或立砖斜砌挤紧,否则每处罚款50元
4、地面工程
⑴地坪严禁起壳、起裂、起砂,上述情况占一个居室面积四分之一的,每发现一间罚款30元
⑵卫生间、舆洗室、厕所间等四周墙面及地面、渗漏的,每处罚款100元
⑶阳台、卫生间、舆洗室、厕所等倒泛水,积水面积占本间1/3的,每间罚款100元
⑷凡踢脚线空鼓长度超过50CM的,每处罚款30元
⑸楼梯每段相邻两踏步宽度和高差超过3CM的,每处罚款50元
5、门窗工程
⑴门窗木砖未按设计要求或皮数杆的水平标高及平观位置安装,偏差大于5CM的,每樘罚款50元
⑵安装木门窗的木螺钉用榔头打入全部深度,未采取弥补措施的,每发现一樘罚款20元
6、装饰工程
⑴内外墙面、柱面、墙裙、平顶等粉刷起壳,裂缝面积超过0.2M2的,每处罚款100元
⑵平顶粉刷起壳造成整间脱落的,每间罚款100元。管道后墙面未粉刷或严重凹凸不平的,每发现一间(处)罚款50-100元
⑶管道后墙的窗台、雨蓬、阳台、腰线等突出,墙处未做滴水槽线的,每处罚款10-50元,女儿墙压顶坡向朝外墙面的,每条(处)罚款20元
⑷木门窗扇上帽头油漆漏刷的,每扇罚款10元
7、屋面工程
⑴屋面渗漏不论范围大小,每处罚款500元
⑵屋面和沿沟流水坡向不正确造成积水深度超过10MM的饿,每处罚款50元
8、产品保护
⑴铝合金门窗等应做好产品保护,如发现有严重污染、损坏的,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⑵安装要做好预埋工作,严禁装饰完毕后乱凿洞,对于影响结构安全的凿洞,开槽或装饰完毕后再进行凿洞影响观感质量的(设计修改有联系单除外),视影响程度轻重,每处罚款20-100元,并负责修补及费用
八、质量档案及原始记录管理规定
为了对原始记录的填写、归档、保管、查阅进行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⑴由检验科负责各种检验原始记录、台帐和内部报表的拟定、修改及编号工作,并规定其传递程序
⑵各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按表式认真编写,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楚,对原始记录、台帐和各种报表的填写情况,列入有关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⑶所有各质量原始记录,统一由检查科按《原始凭证存档分类表》编号,归类存档,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
⑷除按厂技术文件归档程序规定的资料外,有关质量原始资料保存期限按《原始凭证存档分类表》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