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局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能力,规范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程序,落实突发事件信息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应急指挥中心为全市突发事件信息调度值班机构,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接报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条??各科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由应急指挥中心归口统一向上级报告。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信息报告要准确、及时、完整。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第三条??较大及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至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信息,上报事件不得超过2小时。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第四条??直管行业发生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分管领导率监管科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督导;发生较大以上的事故,由局主要领导率应急救援、监管科室分管领导和应急救援、监管科室负责人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督导。非直管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的事故,由主要领导率应急救援监管科室负责人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督导。
第五条??要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的研判、分析,处理好定量与定性的关系,对未达到规定报告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突发事件也应及时报告。
第六条??严禁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株洲市应急管理部门。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