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和责任者吸取教训,积极采用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安全生产。
-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及生产设备非正常损坏。从业人员指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所有人员。生产经营过程是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岗位上,在劳动时间内,从事企业劳动生产的全部过程,并非指某个岗位的具体劳动过程。
-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检查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阻扰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 生产安环部是对公司内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定性、定责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界定的权限认真履行职责,必须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检查监督。
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伤;8、火灾;9、高出坠落;10、坍塌;11、中毒和窒息;12、其他伤害;13、交通事故;14、设备事故;15、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
1、违反操作规程;2、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3、安全设施缺乏或有缺陷;????? 4、其他。
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伤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个工作日至299个工作日。
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至6000个工作日。重伤的界定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和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19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
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照6000个工作日计算。
- 事故等级
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1—2人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1—2人重伤事故或轻伤3—4人,但无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包括伴有轻、重伤)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但构不成特大事故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
多人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重伤3人或负伤5人及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指无人员伤亡的交通运输车辆事故;
设备事故——指无人员伤亡的设备因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或指挥错误造成设备损坏和因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的事故。
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状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事故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电报等其他快速办法。
- 事故报告程序
- 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负责人;发生事故的班组必须当日报至生产安环部,于2日内逐级报至公司工会或有关部门。
- 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负责人;发生事故的班组必须当日报至生产安环部,于24小时内逐级报至公司工会或有关部门。
- 发生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必须立即有快速办法报告至生产安环部,于1小时内逐级对口报至安全、工会、公安、监察、社保等有关业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其中,重大死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还须同时报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 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后,必须立即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部门。
- 发生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发现者等有关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继续扩大。未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并同意,任何人不得改变事故现场的原貌、消除相关痕迹、移动相关物证或改变其原样。为抢救伤员或回复生产必须改变事故现场原貌或移动证物时,应做好标记,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现场原貌,专人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 凡各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如何,都必须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
- 各部门都要建立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薄,并详细填写、妥善保存。
- 轻、重伤事故,由生产安环部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 死亡事故,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 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或与事故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会同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特别重大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或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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