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保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
3. 职责
3.1 人事科负责劳动合同的编制和签订工作,认真执行《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员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3.2 各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员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
3.3 总经办负责劳动合同有关安全事项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并督促整改;
4.内容
4.1 劳动合同
4.1.1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1.2 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员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减轻对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
4.1.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4.1.3.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1.3.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1.3.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2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2.1 国家实行每日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工时制度,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节日应当安排员工休假;
4.2.2 因生产需要须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在保障员工安全的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 3 小时,累计每月不超过 36 小时;
4.3 劳动安全卫生
4.3.1 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和职业危害;
4.3.2 保证安全卫生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向员工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
4.3.3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无证人员禁止独立上岗操作;
4.4 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具体见公司《女职工及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
4.5 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4.5.1 享有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建议权、评批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安全保障权以及社会保障权和赔偿请求权;
4.5.2 不得因员工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5.3 不得因员工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6 员工安全生产的义务
4.6.1 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6.2 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6.3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5.其他
处罚:凡违反本规定,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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