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值班管理,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维护公司财产安全,
特制订本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夜间及节假日所有值班。
一、应有的值班人员:
1、公司中层及以上值班领导。
2、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司机。
3、各车间、机修、仓库的职工。
4、保卫的值班。
二、值班要求:
1、所有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值班地点并做好登记。
2、值班人员应自觉提高值班意识及责任心。
3、如有事情或异常情况,值班人员不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报办公室或带班领导,由带班领导视情况决定处理意见。
4、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类值班人员的人数。
三、值班的检查:
1、值班的带班领导及办公室人员为值班情况检查人员,值班时段随时进行检查督导工作。
2、夜间值班检查在22:30 之前,检查次数不少于2 次,并做好记录。
3、22:30 以后至次日6 点的值班检查人员确定为带班领导,检查次数不少于2 次,并且间隔要均衡,并做好记录。
4、节假日的值班检查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带班领导自行确定,原则上24小时内检查不少于10 次,间隔要相对均衡。
5、值班检查要认真详细,查到每个值班人员、每个值班点。
四、考核:
1、发现值班人员擅自离岗的,每人次罚款10 元。
2、值班人员旷岗的,每人次罚款50 元。
3、发现其它违反厂规厂纪的,按有关条款处理,无处罚条款的视情况给予10 元—100 元的罚款。
4、若当日内出现被盗或事故,值班干部及工作人员应按损失的20%—50%进行赔偿,不应发生而发生的全额赔偿。
五、考核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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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班领导将值班检查情况填写在值班登记表中,由办公室负责报分管经理。
2、分管经理根据情况及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并组织实施。分管经理不能做出决定的上报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