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保护员工权益,使工伤者得到妥善及时的治疗及维护公司的利益;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工伤事故的情况,研究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总结经验教训,以便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
2.适用范围
只有在公司宿舍,饭堂及工厂内从事与公司有关之生产工作或在维护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因不小心发生之意外事故;员工故意或者因私负伤,致残,死亡的,不作为工伤事故。
3.程序
3.1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
A.如属伤势轻微者,可由该部门车间主管或组长代为处理,并送伤者前往医院就医,有关医药费单据/证明由该部门/工场主管交于人事及行政部门办理报销事宜;同时需填报一份“工伤事故报告表”;人事及行政部负责调查核实及加签处理意见,然后交行政中心审核签批。
B.如属伤势严重者,由该部门车间主管或组长应立即通知事业部行政科,由行政科负责安排送伤者到医院或提供必要之协助;并由行政科到财务科暂支适量现金,用以支付员工的一切医药及治疗费用;在办理好伤者入院治疗事宜后,该部门车间主管或组长应到行政科填报“工伤事故报告表”,行政科填写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交行政中心审核批准。
3.2所有工伤事故均须用“工伤事故报告表”记录,并包行政中心审核方可报销医药费及批假给工伤者。
3.3因工伤事故需休养治疗的,经行政中心审核后,公司负责其误工费,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批核后,亦会提供营养方面之补助。
3.4所有用以支付工伤员工的一切医药及治疗费用,会由行政科统筹办理报销事宜,及到保险公司办索赔手续,一般工伤须于五天内报告保险公司,重伤或死亡则须于24小时内书面报告保险公司。
3.5如出现工伤死亡事故,应及时联络保险公司、劳动部门商讨善后措施,及尽快与死者亲属联系,处理过程要耐心,积极,并在劳动部门之协商、仲裁下,追保险公司赔付,公司亦从道义上协助善后工作。
3.6行政科于保险公司取回应收赔款后,到财务部办理有关核销手续,清还工人医疗费的暂支费;如保险公司之赔偿与医疗费出现差额时,须出示有关文件,并开出零用现金单,经总经理签批后,连同所得之赔偿,到财务部清还该暂支单。
凡是工人工伤医疗费的暂支单,暂支人须在该暂支单上“暂支原因”中注明所需时间为一个月,如一个月内无法完成所有保险索赔事宜,暂支人则要在一个月后向财务部再报出大约所需时间;如三个月(所需时间视每例事故之不同程度而定),经总经理加签后,暂支单归还财务部。
3.8行政科对每次之工伤事故均需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填写报告后行政中心批核存档;如工伤事故之发生是因为机器设备之维护或修理不当、或部门未能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或因工人自身操作不认真,疏忽所致的,会根据情节原因做出不同的追究和处理(如通报批评,检讨,扣点,开除)。
3.9行政科根据工人工伤恢复情况(由医院或相关单位签定出具相关证明)是否能胜任原工作岗位,如不能继续在原工作岗位服务可以适当调整工作岗位或根据签定结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