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防止发生事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每个职工都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所有职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对领导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力。
3.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按本规定给予罚款处理。情节比较严重的,屡教不改的可以加重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4. 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在同一单位一个月内查出违章3 起(含3起)以上,对该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对单位罚款200元。
5. 在各种特殊安全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
6. 根据具体情况有些问题可由安全部门规定为整改项目,在限定整改期内完成,可不罚款。
7. 对所查的违章违纪罚款,由安全部门开出罚款通知书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交公司财务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