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园区行政部对园区企业有责任审查入园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
(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7)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8)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保用品;
(9)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设备;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行政部负责入园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入园。每月将相关情况向办事处安监办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