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执行新会计准则,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第二条 及时、正确核算本矿销售业务; 第三条 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及时掌握全矿商品煤售价及生产、销售信息; 第五条 按时核算销售业务,编制、上报销售报表; 第六条 全矿各项税金及附加费的计提、缴纳和核算工作; 第七条 编制月度会计报表; 第八条 参与实施本矿年终会计决算工作; 第九条 会计电算化、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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