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22号)、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4]64号),以及省燃气集团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公司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安全费用的归口管理部室。
第二章 安全费用来源
第三条 公司安全费用的计提依照《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计提,列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成本。
第三章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第四条 安全设施、设备及反事故措施。包括安全生产方面涉及到的安全防护、报警、监控工程;环境治理工程;安全技术、环境卫生等科学研究和试验;抢险设备、工具及劳动保护措施等。
第五条 安全生产的检测、监控与评估。包括工程建设、生产运行项目涉及到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环境保护监测、评估;施工现场监护、监控;安全、环境检测仪器、设备等。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包括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考核奖励、工作协调、安全会议等。
第七条 安全隐患整治及突发性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包括安全隐患、违章建筑消除;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备等。
第八条 按规定上解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基金。
第九条 安全费用用于提高生产设施安全可靠性而实施的改造与维修方面的费用,应占总费用的80%以上。
第四章 安全费用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按公司《计划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作业项目的设计及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作业项目的设计按公司相关设计管理制度执行,现场作业项目的实施按公司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第六章 费用项目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活动费用项目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按公司费用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章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性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填报《突发事件项目审批表》(附件),经审批后,可立即进行抢险实施。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抢修、抢险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编制项目决算,安全与环境监察部现场确定施工质量和实际工程量后,按公司相关制度办理决算手续,补签合同。
第八章 安全费用的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在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统计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年终向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提交决算报告,审议通过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