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
三、职责
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审查、执行,并负有监督领导职责;
2)、行政部负责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具体办理事务;
四、控制程序
(一)员工工伤保险管理
1、工伤范围认定
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1.4患职业病的;
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1.3.2 酗酒导致伤亡的;
1.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2、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2.1 工伤医疗费;
2.2 工伤康复费;
2.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4 定期伤残津贴费;
2.5 生活护理费;
2.6 辅助器具费;
2.7 丧葬补助金;
2.8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9 供养亲属抚恤金 ;
2.10 住院伙食补助费;
2.11 停工留薪待遇;
2.12 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2.13 停工伤残津贴费;
2.14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具体待遇项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详细内容见<工伤保险享受待遇细则>。
3、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四种情形:
3.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3.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3 拒绝治疗的;
3.4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基础。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严格按照《四川省劳动鉴定根本任务程序》工作规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因实现工伤保险权利和履行工伤保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行政行为不服的争议,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公司办公室和公司工会在员工享受工伤赔付事宜上,应竭力为员工争取相应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或法人代表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2、机构与职责
2.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3公司其他各级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见《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3、检查和整改
3.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部门、车间单位每季度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度;特种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安全检查。
3.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科室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给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整改。
3.3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审批后,在安全专款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