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班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为切实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2、部门领导带班职责
2.1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是指企业的生产组织领导者必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原则),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2负责当日的现场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2.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作,对情节严重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4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2.5要认真检查人的、物的不安全因素,发现事故隐患必须按“三定、四不推”(“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查出的事故隐患,个人不推到班组、班组不推到车间、车间不推到厂部、厂部不推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则处理;
2.6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3、带班要求
3.1安全带班领导对当日安全工作直接负责,当日安全带班值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按安全值班职责要求认真检查现场安全工作,做好记录;
3.2认真做好带班记录,把当天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记录清楚。
考核
3.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保持本单位长期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
3.4在带班过程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
3.5对本单位“三违”人员能大胆管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成绩显著。
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处罚
3.6带班记录填写简单不认真,每发现一次罚20元;
3.7安全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3.8对本单位“三违”人员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每发现一次,罚50元。
4形成的值班记录
4.1值班排班表 无编号
4.2值班记录 无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