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要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必须坚决贯彻“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讲效益必须讲安全;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干部,监督检查生产部门和企业对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工会组织要加强群众监督,对于企业行政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工会要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三个方面有一个共同目标,就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方面来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协调一致搞好安全生产。
一、国家安全监察
国家监察是指设在劳动部门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赋予的权力进行的安全监察活动,其监察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特殊的行政法律地位。劳动安全监察是以国家的名义,并以国家的权力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及企业的安全工作实行法制性监督,纠正和惩诫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实施。
现在,国家已经制定、发布了大量的安全法规,只要遵章守法,安全生产就有了基本的保证。然而,这些法规只规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应该怎样做、允许怎样做和禁止怎样做,却没有规定一旦违反了这些法规,造成了损失,将要在法律上承担责任和受到惩罚,也没有解决怎样做才能使之承担责任和受到惩罚。换句话说,就是只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而没有解决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问题,不能真正发挥出法的强制作用。
为了解决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问题,就不但要制定、发布大量确定行为规则的法(法律上称之为实体法或主法),而且还要制定、发布如何执法的法(程序法或助法),还要指派一个有权威的执法机构依据程序法去实现实体法,才能把实体法潜在的强制力变成现实的强制力,真正体现出法制的威力来。国家制定安全监察法规(即程序法),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此法进行安全监察活动,把法制的威力实际体现出来(即实现实体法),实现监督的职能。在监察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各种信息,反馈给各级决策部门,从而实现有效的控制,达到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行业(部门)管理
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组织管理本行业、本部门经济工作中,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业(部门)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对行业(部门)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宏观控制,以提高整个行业(部门)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控制和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和生产任务顺利进行。行业(部门)安全管理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行业(部门)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安全规范,并组织实施;
2)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制定本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包括安全、防尘、防毒等)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方针、目标、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纳入企业经济承包制的考核内容和企业的升级条件,并严格执行;
3)在重大经济、技术决策中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和内容,组织和指导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计划,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
4)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进、技术改造中贯彻执行主体工程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在组织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中,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5)参与组织对本行业(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6)对本行业(部门)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组织或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协助国家监察部门查处违章失职行为;
7)组织本行业(部门)的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行业(部门)安全管理包含着监督检查的职能。有些行业???? (部门)设置了安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业(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这种行业(部门)安全检查的性质是属于按行业归口或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进行的自我监督和业务监督。它与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在性质、地位和职权上都有很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