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机制”一词来源于希腊,开始是用于机构工程学,意指机械、机械装置、机械结构及其制动原理和运行规则等;后用于生物学、生理学、医学等,用于说明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随着概念和内涵的延伸,在宏观经济学领域,把社会经济体系比作一架大机器或动物机体,用“机制”说明经济机体内部各构成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协调方式和原理。因此,管理机制从系统论的观点看,应是指管理系统的构成要素(主体)、管理要素(客体)间相互协调和作用方式以及运行规则。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是一个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对此世界各国所采取的措施都具有一些共同的规律和属性。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方面,由于各个国家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发展历史的不同,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也存在一些差异。但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各个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之间产生了相互的影响和渗透的趋势。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方面,世界很多国家推行的是“三方原则”的管理体制或模式。即国家一雇主一雇员三方利益协调的原则。这一原则必然建立起国家为了社会和整体的利益,通过立法、执法、监督的手段来实现;行业代表雇主或企业的利益,通过协调、综合管理来实现;工会代表员工的利益,通过监督手段来实现的相互督促、牵制和协调、配合的机制。
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发展
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法规,治理事故隐患,降低伤亡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多年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在新中国成立的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提出了人民政府“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1950年5月,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试行组织条例》和《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规定:各级劳动部门自建立伊始,即担负起监督、指导各产业部门和工矿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1956年5月,中共中央批示:劳动部门必须早日制定必要的法规制度,同时迅速将国家监督机构建立起来,对各产业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同年5月25日,国务院在颁布“三大规程”的决议中指出:各级劳动部门必须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
1979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最严重的采掘工业人手,研究加强安全立法和国家监督问题。1979年5月,原国家劳动总局召开全国劳动保护座谈会,重新肯定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和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宣布在各级劳动部门设立矿山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同时,相应设立了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执行安全生产国家监督制度。1983年5月,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督工作的报告》,指出: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督制度,加强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充实安全监督干部的能力,监督检查生产部门和企业对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从而全面确立安全生产国家监督制度。从1982~1995年,由四川、湖北、天津等地区带头,相继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城市通过了地方立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局、劳动厅)是主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机关,行使国家监督的职能,在本地区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同时,下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指导。1993年8月,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监督规定》,对劳动监督的内容做出了规定。1994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劳动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国家监督体制。1995年6月,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这些对于完善安全生产国家监督体制和建立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安全生产监督队伍,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为了与经济体制的发展相适应,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也在不断地调整。20世纪90年代以前积极性解决了安全与生产“两张皮”的问题。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走向市场,企业形式多样化,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主体。一些经济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被逐步削弱,国家确立了“企业负责”,与当时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相适应,我国采取了“国家监督、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特别强调了各个经济管理部门“管理生产必须管理安全”的思想,这一步明确了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为建立“政府、企业、工会”三方协调管理机制打下了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以政府、部门、企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重大问题有专门领导负责解决的局面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