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各产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问题,先后制订颁布一系列法规、办法、政策和标准,并不断修改完善。
一、法规政策
1.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
2.1951年12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
3.1956年5月,国务院发布《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进一步明确规定伤亡事故调查程序、统计报告制度以及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单位的职责任务。这一《规程》被称为我国建国以来发布的劳动保护三大法规之一,多年来,对建立实行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和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劳动安全工作,改善企业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4.198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原劳动人事部联合制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对重大责任事故的主体的适用范围做出明确解释;
5.1989年3月,国务院第34号令发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对特别重大事故报告、调查组织、职责、及其查处权限做出规定;
6.1990年3月,原劳动部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下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文解释认定)的通知,将中国和外国民航客机、专机、铁路、水运、公路、矿山、水利、电力及其它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伤若干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若干万元以上的事故作为特大事故的界限;
7.1991年3月,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纳入依法管理轨道。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被同时废止;
8.1991年7月,原劳动部以劳安字[1991]23号文件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对执行《规定》中有关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立即报告、保护事故现场、劳动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结案以及监督检查等问题做出具体解释;
9.1992年国家统计局和原劳动部联合发布了《企业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制度》;
10.1993年9月,原劳动部发布:《关于企业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制度的问题解答》;
11.1994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12.1994年12月,原劳动部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13.1995年3月,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制度》。
二、 相关标准
除上述法规和规定外,原国家标准局先后批准发布了一系列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调查分析规则、事故经济损失统计的标准。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1986年5月发布,1987年2月实施。标准规定伤亡事故定义、事故类别、伤害分析、伤害程度分类、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伤亡事故发生频率计算方法,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标准(GB6442—86),1986年5月发布,1987年2月实施。是对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进行调查程序、事故分析、事故结案归档材料的依据,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1986年8月发布,1987年5月实施,标准具体规定了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对提高安全工作中的经济观念,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是十分重要的;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损失工作日标准》,1995年3月发布1995年10月实施。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的基础标准。
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监察,是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