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目标是达到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一种国家治理形态,或者说是国家权力的运作形态。按照国家权利的运作形态,可以将国家分为两大类:人治国家和法治国家。凡是依法治理的国家,也就是说国家权力严格依法运作的,因此,我国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作为国家权力运作形态,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体现,本身并不直接反映国家的阶级本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资本主义可以搞,社会主义也可以搞。但是,任何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决定的,服务于不同的安全工作只能。因此,社会主义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与资本主义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相比,既有形式上的相同或形似之处,又有本质上的根本不同,前者是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后者是为了保护资本家财产和追求个人利润最大化。
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法治要求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作为现代文明的成果和标志,不仅体现为权力依法运行的一种国家形态,而且是一种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形态。建设社会主义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要求根据法治原则,实行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1.法治的价值原则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并不是有没有法律或法律完备不完备,而在于有什么样的法律。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法律制度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自由和人权的法律保障。它体现了一种新的法律价值取向。这种新的价值取向要求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构建在尊重人的人格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安全生产法律原则和精神。
当代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主义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基本价值原则有5点。
(1)生存。这是首要的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实现了国家的独立和同意,并为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现在,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正在向小康迈进。
(2)安全。安全是个人生存、发展的起点、对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保护是安全生产法律的基本任务。
(3)民主。民主是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价值原则,同时也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实体基本原则。
(4)自由。国家的宪法和其他法律均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法律法规必须确认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5)平等。安全生产法制监视的法律法规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既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即法律对人们的安全权利、义务的平等,也包括形式上的平等。
2.形式合理性原则
安全声法制建设的价值原则是实现,要求安全生产法律制度自身结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同时形成独立的、合理的法律运行机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揭示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社会经济条件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同时指出法律有其自身的独立性。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子系统,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和方式。但是,在人治国家中,法律的独立性几乎难以表现,法律往往是宗教、道德和政治的附属物,缺乏独立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实现其社会功能,就要首先形成独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如果没有独立的法律运行机制,要求法律系统必须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自己特定的形式要求。
美国法学家富勒从法制的形式要求提出了作为一个真正法律制度的8项法制原则:法律的一般性,即人们有规则可循,法律是对一般人都适用的,同样情况应同样待遇;法律应当公开;法律适用于后来的行为,而不是溯及既往的;法律是明确的;法律中不应有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法律应是稳定的;官方行为和法律应是一致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