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归因理论是人们认识事故整个过程以及进行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要理论依据。归纳起来,主要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
1 单一因素归因理论
20世纪初,资本主义世界工业生产已经初具规模,蒸汽动力和电力驱动的机械取代了手工作坊中的手工工具。这些机械在设计时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操作的安全和方便,几乎没有什么安全防护装置。工人没有受过培训,操作很不熟练,加上长达11~13小时以上的工作日,伤亡事故频繁发生。而面对广大工人群众的生命健康受到工业事故严重威胁的严峻情况,业主的态度是消极的。各地的诉讼程序也大同小异,只要能证明事故原因中有受伤害工人的过失,法庭总是袒护企业主。法庭判决的原则是,工人理应承受所从事的工作中通常可能方式的一切危险。
1919年英国的格林伍德(M.Greenwood)和伍兹(H.H.Woods)对许多工厂里的伤亡事故数据中的事故发生次数按不同的统计分布进行了统计检验。结果发现,工人中的某些人
较其他人更容易发生事故。从这种现象出发,后来法默(Farmer)等人提出了事故频发倾向的概念。
海因里希的工业安全理论是该时期的代表性理论。海因里希认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企业事故预防工作的中心就是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根据海因里希的研究,大多数工业伤害事故都是由于工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即使一些工业伤害事故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引起的,则物的不安全状态的产生也是由于工人的缺点、错误造成的。因而,海因里希理论也和事故频发倾向论一样,把工业事故的责任归因于工人。从这一认识出发,海因里希进一步追究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认为人的缺点来源于遗传因素和人员成长的社会环境。
随着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化、生产工艺的复杂化和操作过程的自动化,机电一体化的自动控制系统取代了人在生产过程中的操作;具有监控功能的安全系统的广泛应用,取代了人对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管任务,使安全保护更准确、更迅速、更完备,使主观对生产过程的干预程度降低。因而人(主要指直接参与生产过程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概率及其影响在减少,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恶果在增强,人的不安全行为更多地凝结在物的不安全状态之中。同时,人们在研究中发现,人的两重性或多重性行为受众多难以预测的因素影响,人的可靠度(即不安全行为的可能性)极难达到较高水平。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提出了一系列淡化人的因素,突出物的因素的事故致因思想。
以物为主的事故致因思想,特别适用于物质反应过程较复杂、工艺过程自动化的石油化工生产领域。目前,在石化流程的安全保护系统就是通过对系统危险源和危险因素的自动监测和控制,实现一种使人的不安全行为不能导致事故的工作条件,即本质安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