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起重安全管理。
2、起重作业必须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司机、司索工、指挥工均是特殊工种,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
4、起重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必须向在场所有工作人员交待技术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5、起重作业必须由指挥工负责指挥,使用统一的标准信号。
6、起重司机必须集中精力,听从指挥工的指挥。
7、重大、特殊的起重工作,须制定专门技术、操作措施,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8、严禁使用非起重用机械吊、运重物。
9、多台起重设备同时作业时注意事项:
(1)两台起重设备之间的最小距离为低位起重设备臂长加2米,以防两机相碰。一台起重机最低部件和另一台起重机最高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能小于2米。
(2)如两台起重设备平行移动时,两机相距不能小于2米,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中一台靠近另一台起重机。
(3)当一台起重机在另一台起重机顶部工作时,处于高位的一台应有一定的安全装置,能防止起升钢丝绳进入低位起重机的起重臂扫过的范围内,两者之间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米。
(4)采用两台吊车起吊时,应选用同类型的起重机,两台吊车的动作必须互相配合,两台吊车吊钩滑轮组不能有较大的倾斜,以防一台吊车失重而使另一台吊车超载。
(5)由专人统一负责指挥,起重司机必须听从指挥。
10、防起重伤害安全技术措施
(1)起重机械、起重索具,严禁超负荷使用。
(2)移动式起重机必须在平整、坚硬的路面上行走、起吊、停留。
(3)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必须在支好支腿后才允许起吊重物。
(4)起重机工作结束后,臂杆、吊钩应置于规定方位,各控制操作杆拨回零位。轨道式起重机固定制动装置,切断电源。
(5)起重机械的刹车制动装置、限位装置、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应齐全灵活,不得使用极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车。
(6)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7)不得将被吊物件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8)不得在起重设备工作时进行检查和维修作业。
(9)不得未经试吊便起吊与设备额定载荷接近的重物。
(10)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起吊:
a、起重设备、起吊索具未经检测合格或超过检测合格有效期;
b、起重设备的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送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吊钩不安装防脱落装置等;
c、遇有6级以上强风、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
d、指挥信号不明;
e、吊物捆绑、吊挂不牢;
f、吊物重量超过起重机、索具允许负载;
g、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
h、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重物等,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足;
i、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不灵;
j、吊物上有人或其他附着物;
k、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
l、光线不足,视线不清;
m、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
n、液体盛放过满;
o、斜拉斜拽;
p、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