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曲江(大明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杨建平
在建筑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各种高层建筑大量涌现,高层建筑施工中外脚手架多采用落地式、悬挑式和工具式,在工具式脚手架中附着升降脚手架由于其经济性、安全性、同步性在高层建筑中得到大量的应用。附着升降脚手架按其附着支撑形式可分为导轨式、导座式、吊拉式近十种类型,按动力形式分为手动、电动、液压几种形式。在工程建设中比较常见的是导轨式电动升降脚手架,该类型脚手架构造提升系统简单,安全系数高,易掌握操作,使用率较高。
附着升降脚手架本身属于高空作业,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列为危险性较大工程,同时,在部分地区将其作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不受提升高度限制)。目前,附着升降脚手架检查、管理、监督主要依据建设部颁布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建建字【2000】230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按现有的规定和标准,附着升降脚手架在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中暴露出的问题较多,整个市场亟待进一步规范。
附着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市场不规范,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安装、施工存在越级承揽工程违规行为。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只能从事80m以下建筑施工,由于使用附着升降脚手架的高层建筑相当一部分在80m以上,在一些地区一级资质单位数量有限,形成这种越级承揽工程的违规行为。为避免这种违规行为,除各责任主体单位严格审批制度外,地方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管理、加大处罚力度,比如监督部门引入备案登记制度可以实时掌握各工程的具体情况。
2、附着升降脚手架在批量制造、施工前应通过建设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部分单位未取得鉴定证书就从事安装与施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要求,自己设计自己使用,可以不经建设部鉴定,在使用前应向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申报审查认定,通过后即可。市场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行设计未取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对外使用,一种是已取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单位,在以后的施工中,由于某种原因,对动力形式、架体构造装置部分进行更改(比如原设计是液压提升,后改为电动提升),更改后未重新进行鉴定。对前一种情况应禁止使用,后一种情况能够符合鉴定书的技术改进内容应该予以认可,如果超出或关键部位改动较大,则应重新进行鉴定。
3、《暂行规定》要求,脚手架安装拆除和升降施工人员要进行专业培训,但未说明专业培训由谁具体实施,培训合格后对持证上岗未作具体要求,实际从事安装、拆除和升降施工人员基本是由普通架子工完成的,操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在一些地区,将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的作业人员纳入到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发放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上岗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对操作人员统一进行监督管理。
4、目前的市场施工中使用前的安装、使用后的拆除有专业承包单位(安装或租赁单位)技术指导,在施工中升降过程基本由使用单位自行实施,专业承包单位不一定到场,但升降工况恰恰是容易出问题环节,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欠缺。这种现象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专业承包单位只是提供构造装置、技术指导,使用单位负责架体的搭设、提供钢管扣件材料,使用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人员、材料交错较多,如发生问题容易产生扯皮、推诿;另一方面,总包单位(使用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并不是纯粹的法规框架内的总分包关系,专业承包单位更多得是提供设备装置、技术指导,有悖于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专业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要求,责任义务比较混乱。所以应该规范市场管理,规范总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在安装、拆除、升降中各自的管理行为。
5、附着升降脚手架(导轨电动式)构造装置存在的问题:
⑴防倾装置设置数量不足,《暂行规定》要求“在升降和使用两种工况下,位于同向竖向平面的防倾装置均不得少于两处”,市场中有些脚手架体系刚好设置两处,在使用工况下能够达到要求,但在升降过程中必须进行周转,从而必定在某一时段只有一处防倾装置,这样对架体的整体稳定性、防倾覆是很不利的。有些体系在竖向主框架部位加设滑撬及顶轮,只能算是一种辅助措施,不算防倾装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防倾装置应该能够对主框架进行“前后左右”约束,显然滑撬及顶轮并不能做到这点。如果要达到《暂行规定》在升降和使用两种工况下要求,防倾装置要至少设置三处。
⑵防坠落装置,《暂行规定》要求“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部位,且每个竖向主框架提升设备处必须设置一个”,这块规定有些许模糊,强调了防坠落装置升降工况的应用,使用工况未能提及,市场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均设置防坠装置,另一种是只在升降工况下在提升设备处设置防坠装置,在使用工况下反而不使用防坠装置,直接使用其他承载方式。
使用工况在保证竖向主框架有两处附着支承承载受力,是否需要防坠落装置值得讨论。
⑶荷载控制和同步控制安全装置不到位。防倾、防坠装置属保险装置,同步装置是主动的安全装置,有异常情况可以自动显示、自动控制。未设置同步装置的体系升降工况主要依靠作业人员的观察和经验进行控制, 不科学、不规范的操作给工程安全管理带来极大的隐患。保证升降操作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同步控制装置必须设置,并且能够做到时刻监测与预警。
另外,《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作为行业标准,将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由于目前属于“征求意见稿”时期,其内容尚不确定,该意见稿对附着升降脚手架构造要求特别是安全装置涉及详细具体,完善了《暂行规定》》和《标准》中未涉及或较为模糊的内容部分,按此要求,目前市场上一些附着升降脚手架构造体系需要进行改进方能满足施工需要。
总之,附着升降脚手架作为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前景广泛,在体量不断加大的同时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及时跟上。从设计、制造到安装、施工,从各责任主体单位安全行为到地方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有据可依,有据必依,规范整个市场,使附着升降脚手架技术更安全、更完善,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