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切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2、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由工长交底后执行。
3、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种工种交叉施工等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技术、安全部门审查、分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生产经理交底后执行。
4、重大超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场所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须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查,经分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项目机械设备员交底后执行。
5、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施工的主要危险点。
6、经技术负责人或总工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措施审批人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
7、对无措施或未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对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