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法律和监管方面原因
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体制的变化使原有的建筑生产安全管理己经不适应现在的建筑生产方式,因此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安全管理出现了很多管理漏洞,再加上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效率低,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并行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尚未形成。另一方面,我国法律的“环境与健康”过于薄弱;现行《建筑法》仅在“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这表明了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并未真正做到行业管理。这就形成了建筑安全管理标准、管理模式不一致,伤亡事故统计数据失真,管理工作职责交叉不清,形成了“没利监管失控,有利打架不顺”的局面。
2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原因
一是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不够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甚至非法的个体承包商,或没有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水文观测、气象以及相
邻建筑物的资料。这可能导致施工中挖断管线、损伤地下设施和影响场内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二是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范进行勘察或设计,或改变勘察设计文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使勘察设计成果存在缺陷,不能保证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而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在施工过程中也没有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认真监理,发现事故隐患也未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整改和消除。三是随着国家基建投资的不断加大,建筑企业准入政策的调整,使得施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施工队伍不断扩大。尤其是最近几年,个体建筑业迅猛发展,施工企业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是由于施工单位是建筑安全活动中处于主体和核心的地位,建筑安全问题主要出在施工单位的身上。主要表现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对新工艺的认识和准备不足;市场行为不规范等方面。
3安全投入问题
由于建筑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中肆意压价,甚至将发包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对确保施工安全的措施费用的不予认同拒绝支付合理的安全费用。为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强求施工单位不合理的工期要求,而施工单位为了保证施工进度和工期,把有限的资金优先用于生产上,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落后、工人劳动条件得不到有效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