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在编制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根据施 工、生产的具体情况亦可按年编制),经批准后执行。各有关部门要确保计划的实 现。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设备、材料,应列入物资技术供应计划;所需经 费,按国家规定办理。劳动保护费用,各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安全和健康 的),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
第2条 安全措施
1.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措施,并要在施工前进行交底。无安全措施,不 得布置开工。
2.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作业 等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3.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带电作业(在生产区域的带电作业应按运行单位的 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及其他危险作业,施工前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见附 表1),经领导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