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作为业主和甲方,建设单位有权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单位,可以自行选购施工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检查工程质量、控制进度、监督工程款使用,对施工的各个环节实行综合管理。应该说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是一个单项建设活动进行安全管理的源头和开端。
施工进场前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压缩工期是建设单位为了早发挥效益,迫使施工单位增加人力、物力,损害承包方利益,其结果是赶工期、简化工序和违规操作,诱发很多事故,或者留下了结构性安全隐患。确定合理工期是保证建设施工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措施。合理工期应经双方充分论证、协商一致确定,具有法律效力。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管理方法和工期定额,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足额计取。其基本费用按规定标准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投标人部分;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以最高暂定费率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人预留金部分。第十一条又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开工前,应预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少于基本费的60%,其余基本费按进度在工程竣工前付清。基本费最高的土建工程占到工程总造价的2%。
长期以来建筑业一直是我国生产事故多发的行业之一,事故发生率仅次于交通和矿山行业,是高危行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工程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安全管理上有监管责任,目前的现状是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仅停留在口头上,日常的安全检查基本上也只是走走形式,可以说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管理基本失控,大多数建设单位没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甚至没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甲方代表注重的是进度、质量和资金支付,因此建设单位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考核机制,明确项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内部要与各甲方项目负责人(甲方代表)签订项目安全责任状,对外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协议,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提出安全要求,监督隐患的整改,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