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和发包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按照安全设施标准化要求,做好防范各类事故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发包单位设备、设施安全。
2、 监理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3、 外包工程总包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禁止转包、返包和违规分包。分包事项在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 未经发包单位书面批准不得分包。总包单位应在安全、进度、质量等方面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单位的行为向发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4、 承包单位应按照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安全协议)的要求,制定确保工程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按照国家和XXXX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成立负责工程安全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或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任职。
5、 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技术素质应符合项目的要求。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全体人员按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6、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资质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有效证件需提供给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
7、 承包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和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作业的技术要求向作业班组和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作业人员了解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以及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签字确认。
8、 承包单位应当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存在较大复杂性和危险性的外包工程编制专项作业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合格,签字后实施。
9、 承包单位购置、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工器具、机械设备等,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报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开工前,承包单位应对安全防护设施以及作业机械、工器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测检验,有效的检验证明必须提供给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10、承包单位在安全管理上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整改。承包单位发生不安全事件,应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上级主管单位、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处理。
11、承包单位对列入承包合同的安全措施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保证用于作业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用和挤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