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建筑安全管理体制与内部管理机制的各种比较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从20世纪60~70年代开始,对建筑业安全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从法制、经济、文化、组织、技术等各个方面寻求降低事故发生率和减少事故损失的途径,建筑安全管理体现出较高水平。
??? 突出法制国家宏观管理。从国家的安全管理职能及手段的角度看,一些发达国家均以法制作为主要的监管手段。以英美为例,两国都没有独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主要通过法律法规手段规范建筑市场。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是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一部分,政府把保证全国每个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最终目标。在策略的制定上,以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作为安全管理的基础与核心,发挥健康与安全法律的主体法律作用和严谨而详细的法规标准与技术条例等法规作用,为建筑行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安全管理法律环境。
??? 行业自律水平高,行业协会影响大。国外在安全管理上的另-大特色在于行业自律水平很高,行业协会影响大。德国的建筑业有8个非盈利性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职责是:拟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工伤保险和科研教育、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对安全专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可、进行事故处理。德国《劳动保护法》第7条规定:每个企业必须加入所从事业务的行业协会,并缴纳工伤保险金,亦即承包商的市场准入是通过行业协会认可的。行业协会不将企业除名,而是对安全事故频繁的企业提高工伤保险金或进行高额罚款(属行业自律行为),使得企业无力继续经营,破产后自行退出市场。
??? 建筑工程主体安全法律责任明确。建筑业危险不仅存在于施工过程当中,而且在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当中就可能埋下事故隐患。据欧共体统计分析,63%的事故(此事故不仅是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也包括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是因为在前期项目设计策划和施工准备阶段就存在缺陷,37%的事故则发生在施工阶段。业主与承包商安全责任不明确、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不完善、施工交底不清等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 在美国,依据1970年颁发的适用于美国各州和地区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5节“责任”第1条规定:每个雇主必须为每个雇员提供没有对雇员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生理伤害危险的工作和工作场所;同时遵守根据本法令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由此可见,按照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规定,业主和总承包商都要承担相当大的安全责任风险。为避免日后的法律纠纷,业主在工程项目招标时,也会将承包商良好的安全施工记录列为取得投标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工程施工阶段,业主还积极参与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 在德国,1998年10月,劳动局颁布的《建筑工地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业主必须负责工地所有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采取符合《劳动保护法》规定的各项安全措施。建筑师不仅需要对工程本身质量负责,还要对涉及安全的重要施工方案负责,要同协调员一起制定包含安全措施在内的施工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业主委托协调员筹划建设项目的安全措施,参与项目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协调施工全过程的安全事宜。
??? 我国《建筑法》在第5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6条的规定中,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几乎由建筑施工企业完全承担,建设单位(即业主) 承担的责任非常有限。因此,在我国施工安全普遍被认为是施工单位的事,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往往只关心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问题,因而经常出现拖欠工程进度款或迫使施工单位抢进度、赶工期而漠视施工单位人员安全的情况。而一些施工单位负责人,在督促不严的情况下,存在着把减少安全投入视为节约成本的错误观念,使建筑安全存在较大隐患。可见,从法律上落实建筑活动各方的安全责任,增加各方对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是降低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