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3、《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5、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2、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又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有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3、《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凡需报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工程均有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4、爆破监理单位应设立于爆破规模相适应的监理组织机构,配备监理人员。
二、爆破安全监理的目的
爆破安全监理已在我国重点工程中实行,他对提高爆破工程安全性,实现了爆破工程目标,维护了合同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积累了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爆破安全监理是以施工阶段爆破安全为目的单目标监理,是作为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而存在的,在质量、工期、成本控制上,对爆破工程实施爆破安全监理为主要目的。
三、监理的工作
1、审验爆破从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审批的爆破设计施工;
3、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4、监督爆破作业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爆破器材,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和清退制度;
5、监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6、与爆破安全有关的其他事项。
7、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在详细了解安全技术规定,应急预案后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制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8、爆破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爆破器材领用、清退、爆破作业、爆后安全检查及肓炮处理的各环节上实行旁站监理,并作出监理记录。
9、爆破工作的组织实施应与安全评估及审批通过的爆破技术设计相一致。每次爆破的技术设计均应经监理机构签认后,再组织实施。
10、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可签发爆破作业暂停令:
10.1爆破作业严重违规经制止无效时;
10.2施工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须停止爆破作业以消除隐患时。
11、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安全监理总结。
四、爆破安全监理记录
1、爆破安全记录的重要性
爆破安全监理应监理和保存完整的监理记录。监理纪录是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各项活动、决定、问题以及环境等的全面记录,可以用来作为工程评估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标志着工程监理的深度和质量,因此力求做到记录客观、准确、全面。
爆破安全记录大致可分为二大类
一是书面记录,包括:⑴历史性记录包括监理日记,爆破工程大事记,会议记录等;⑵安全与质量检查、检测记录,包括爆破器材、试爆、网络实验记录、钻孔验收记录、安全防护检查记录及爆破震动测试记录等,⑶竣工记录
二是照片、影像记录等工程影像资料。
2、监理日记的内容
监理日记的内容包括:⑴日期;⑵天气:温度(最高或最低)、风向、风力;⑶工程部位;⑷工程进度:形象进度、有关进度的要求;⑸爆破作业人员的动态(数量、工种)、施工机械情况;⑹工程安全和质量情况;检查情况、存在的安全和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对以往出现的问题复查情况,包括:审查爆破作业人员证件、旁站爆破器材的配送交接、装药、填塞、网络连接、爆破危害控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