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包括施工单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人员(管理人员、特殊工种)资质、设备安检证是否合法有效,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等。如果总承包单位或其他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分包单位,其资质已由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阶段进行了审查,进场后只需把相关资质提交给监理备案。对其余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料,监理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建设管理规定,是否符合实际建设工程的要求。
二、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基坑支护;临时用电;消防防护;高支模;外脚手架(应有专家论证);幕墙安装;预应力拉张;钢管柱吊装;塔吊安、拆;提升架安、拆;设备吊装等,重点审查其是否有施工单位(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切实可行的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并严格审查。对于这些审查,监理均应有书面审查意见。
三、认真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不到位、专职安全员不到位、无施工方案等),监理应明确表明不同意开工,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将审查意见送达建设单位备案必要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监督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健全,有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器具,有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培训的资料。施工单位(-般为总承包单位)须定期(一般每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安全检查周报报送监理。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验收手续齐全;各工序验收手续完整齐全:发生变更的,变更手续齐全。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不得有违反设计和规范的瞎指挥、乱指挥行为。
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AQ2.14.2-5)下达。监理应要求施工单位书面回复并检查整改完成情况。
七、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先口头(电话)报告,再补书面报告。
八、监理机构应有自身完善的安全管理资料。包括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资料、监理规划(安全部分)、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安全检查表、安全类书面指令台帐、施工单位安全检查周报等。这些资料应能反映监理机构实际安全管理工作的轨迹,并单独整理存放。
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协助做好相关事故调查、证据保全、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整理、编制、提交事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