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依法对工程建设活动履行业主职责,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落实保护环境质量责任。
二、将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质量纳入工程项目管理总体方案,建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和制度,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三、应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行总承包负责制,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在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将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规定的银行专项账户,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资金。
四、提供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条件。设置符合规定的施工现场围挡并保持完好;按国家规定办理占道、停水、停电、爆破、阻断交通、夜间延时作业等手续。
五、组织设计文件交底。对涉及施工安全和环境破坏不利因素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质量破坏提出指导意见;提供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资料应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督导施工单位落实保护措施。
六、科学组织、指挥、协调直接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督导施工单位使用、租赁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消防设施和安全作业劳动防护用品。
七、审核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督导监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八、督导监理单位完善项目作业呈报、审核程序,支持监理单位提出的隐患整改和暂停施工要求。
九、审核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督导施工单位完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体系和制度,落实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和零目标事故控制。
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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