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安全保证措施
1.1 本工程放线工序除应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操作规程》(1990年版)、《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外,作如下补充措施:
1.2 参加施工人员必须以《 架线施工作业指导书》 有关要求为准则;
1.3 凡参加施工人员,均应按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岗作业;
1.4 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监守岗位,订好通讯及工作术语,保持通讯畅通。
1.5 以下部位,在放线过程中应设专人负责:
1.5.1 各放线滑车处(每2 ? 3 基设一员工),尤其转角塔应设专人负责,备好处理事故工具;
1.5.2 所有跨越架处;
1.5.3 导线离地最近处;
1.5.4 有压线滑车处;
1.5.5 张牵场,并在张力场设放线总指挥;
1.5.6 未搭设跨越架但通行人的砂石路;
1.5.7 其他特殊需要监护的地方。
1.6 由于本工程多数放线段跨越或平行接近高压线路,因此放线过程中预防感应电、雷击尤为主要:
1.6.1 导引绳、牵引绳、导线在张牵机前方的出线口处,应按要求挂好接地滑车;
1.6.2 张牵机体应设置良好接地,张牵机操作人员要站在干燥的绝缘板上工作;
1.6.3 放线段内同相导线相邻两基放线滑车至少有一基为接地滑车;
1.6.4 雷雨天停止施工;
1.6.5 跨越电力线路的两基杆塔处,所有线材应接地良好;
1.6.6 停、带电作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施工方案”有关规定;
1.6.7 所有地锚埋深及马道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架线施工中所使用地锚均为钢板地锚。
1.7 放线过程需停止牵引时,必须先停牵引机,后停张力机。
1.8 放线施工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须按手册规定选用,并经常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9 更换牵引绳轴(导线轴)时,拉尾绳人员必须精力集中,以防跑线;
2、质量保证的有关规定和措施
2.1 导线应按布线图要求运到张力场,导线线轴在运输及展放过程中应随时检查盘板有无缺陷及损坏现象,发现后应及时处理。
2.2 供应部门应检查导线和金具到货的规格、数量,并对金具进行试组装,对损坏者应及时处理。
2.3 对以下部位要进行隔离措施,以免损伤导线:
2.3.1 导线局部落地处,应在地面上铺木板、草袋等物;
2.3.2 卡线器附近应在导线上套橡胶管;
2.3.3 临锚导线作业时,各子导线要相互分离,以免鞭击伤线;
2.3.4 导线与钢线或导线与导线交叉处,应加以支垫。
2.4 张力机的出口张力,应始终满足设计施工规定,不得有较大波动;导线距地面最近处应设监护人。
2.5 放线中导线有跳槽时,应及时消除,处理跳槽采用附件吊钩吊线。
2.6 张力场施工人员应人人备有砂纸,随时监视线轴及张力机前导线,发现有损伤及时处理、修复。
2.7 导线在同一处的损伤同时符合下述情况下可不做补修,只将损伤处棱角与毛刺用砂纸磨光。
2.7.1 铝股的单股损伤深度小于直径的1/2;
2.7.2 钢芯铝绞线的损伤截面积为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 %以下,且强度损失小于4 % ;
2.7.3 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为4 %以下。
2.8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做补修处理:
2.8.1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程度已经超过规定要求,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5 % ,且截面积损伤不超过总导电部分截面积的7 %时,以缠绕方式处理;
2.8.2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已经超过总拉断力的5%,但不足17%,且截面积损伤也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25%时,达到严重损伤时,应将损伤部分全部割掉,用连续管将导线重新连接;
2.9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严重损伤,达到严重损伤时,应将损伤部分全部割掉,用连续管将导线重新连接:
2.9.1 强度损失超过保证计算拉断力的8 . 5 % ;
2.9.2 截面积损伤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 . 5 % ;
2.9.3 损伤的范围超过一个补修管允许补修的范围;
2.9.4 钢芯有断股;
2.9.5 金钩、破股已使钢芯或内层线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2.10 在一个档距内每根导线上只允许有一个接续管和二个补修管,各类管应满足以下要求:
2.10.1 各类管与耐张线夹间的距离不小于15米;
2.10.2 各类管与悬垂线夹间的距离不小于5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