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级高处作业和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
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安环科负责人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到化学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到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的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安环科负责人审核,报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作业证》最长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部门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环科保存,保存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