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合同形式外包各种项目时,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对项目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建设、安装等项目必须具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2、验证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是否通过安全标准化达标评级,近两年来是否发生过重伤及以上事故、事件;
3、验证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与公司长期合作的相关方,需对其安全绩效进行评估,验证其是否满足合同续签条件。
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依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合同书必须体现安全管理的条款,或另行签订相关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从事基建、维修、安装等项目的承办单位,在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维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将安全施工(维修)方案递交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承办单位应与施工单位一起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二次策划,并报公司安监部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使项目从一开始就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项目开工前安全保证条件审核。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对较大的施工服务项目联合进行安全保障条件审核,审查合格后,方能开工作业(见“项目施工安全审核表”)。
承包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项目负责人为现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现场安全员”)。
3、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对承包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作业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4、承包方根据施工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重大风险还应制定应急预案。
5、承包方对项目的全体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并作好相关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对需进入公司危险作业区施工或服务的项目,施工前由所在车间或部门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承包方在作业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入厂、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其中,相关方人员进出公司、动火动焊作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等在综合管理处治安保卫室审批,用水、用电、临时租用公司设备等事项在设备动力处审批。
2、相关方使用的各类机器、材料、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
3、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现场工作人员接受公司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公司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承包方应建立报告制度。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其它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的同时,应立即向公司综合管理处及项目承办单位报告,便于综合管理处及项目承办单位协助开展事故控制、调查和处理工作。
6、为加强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公司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司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有权停止其施工。安全保证金缴纳的具体规定见《相关方安全保证金缴纳及使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