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安全责任制,有利于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促使职工按章办事,提高安全责任感。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安全生产责任制能不能落实,关键是“责任追究”能不能落实。既然安全生产责任都已落实到人头,那么,对不执行制度的怎么办,该追究什么责任?这是摆在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实际问题。笔者认为下列做法应该引起重视:
(1) 隐瞒事故。事故发生后,一些领导怕影响单位的荣誉、怕上级考核、怕承担领导责任,干脆隐瞒不报。
(2) 处理事故轻重不一。有的事故发生后,既不组织调查、分析,又不落实事故责任,而是出于某种目的,一拖再拖不处理。相反有时发生一般安全问题却大做文章,查原因、挖根源、发通报。
(3) 安全部门采取不告不究的态度。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安全管理部门不去主动进行事故调查,而是充耳不闻,看领导脸色行事,不交待就不查处。
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致使有的单位事故不断,对劳动者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此,笔者认为,安全责任制重在落实“责任追究”。具体的做法是:
(1) 一旦发生事故,安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首先要查清领导干部是否有责任,然后实事求是地决定是否追究。对隐瞒事故不报的,一旦发现,除对单位领导进行追究外,还应追究隐瞒事故的责任。要把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作为安全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如果出了事故不去查处,同样要追究安全监察部门的责任。
(2) 在事故处理上,要坚持一把尺量到底,一个标准执行到底。
(3) 在领导体制上,安全监察部门的人员最好由他的上级主管部门直管,这样就能从根本上消除他们的顾虑,把安全监察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曹增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