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均包括农电,即农村电力生产、建设和农村供电)的安全工作。
1.3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4 公司系统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把“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树立“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通过努力,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任何安全隐患都可以控制”的信念。不断提高装备的技术水平,改善生产条件,规范员工行为,在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工作。
1.5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做到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1.6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7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员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8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2、安全生产目标
2.1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在生产经营工作中,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确保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杜绝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杜绝特大电网事故和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杜绝特大设备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杜绝电厂垮坝事故,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2.2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系统内上级单位负责确定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其完成情况。对公司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董事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
2.3 公司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输(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指企业、车间或工区、班组)控制。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上级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及考核管理制度,对上级确定的目标逐级进行分解和考核。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内容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上级确定的目标内容,并不得低于上级确定的目标。
3、安全生产责任制
3.1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3.2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3.3 各级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3.3.1 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3.2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3.3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3.3.4保证本单位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3.3.5 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贯彻落实。及时了解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3.6保证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3.3.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3.8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职责。
3.4 各级行政副职(包括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3.5 公司系统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的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领导报告。
3.6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
3.7 公司系统在内部考核上,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考核制度;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对公司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董事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和责任追究。
4、安全生产组织、制度与措施
4.1公司系统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2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
4.3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各部门必须在其业务范围内按照其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4 公司系统各单位依据有关要求,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4.5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各级电力生产和技术管理部门以及各级调度部门应做好电力生产安全保证体系的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电力生产中严格执行。
各单位的电力生产规程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调度规程、现场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质量标准等。电力生产规程制度的内容、制定、修改、审查、批准及公布等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6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各级电力建设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做好电力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电力建设工作中严格执行。
各单位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程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工作规程、工程项目和施工管理规定、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和施工质量标准等。电力建设规程制度的内容、制定、修改、审查、批准及公布等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7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各级农电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农电安全保证体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农电生产和建设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农电生产和建设中严格执行。各单位农电生产和建设规程制度的内容、制定、修改、审查、批准及公布等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8公司系统内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从事电力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等制度。
4.9 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规定和标准,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监督网络,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人员的技术管理作用。对公司系统外的并网发电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并网协议,对电厂内直接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继电保护、自动化及安全自动装置、无功调节以及发电励磁系统等生产设备实施技术监督,确保电网和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4.10公司系统从事电力生产的单位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两措计划”),并应优先安排两措计划实施所需的资金。安全性评价结果和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应作为制定两措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4.11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计划编制应由分管生产技术工作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可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中,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下达。反事故措施计划编制的具体要求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12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单位颁发的规定和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伤亡事故发生、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计划由分管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全监督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列入年度预算,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下达。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编制的具体要求和管理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13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建设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并应优先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所需的资金。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的具体要求和管理,由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电力建设的领导组织,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为主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14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两措计划和电力建设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施工措施的实施,各级领导应定期组织检查以上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监督
5.1 公司系统内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各单位依据产权或管理关系,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即公司对其分公司、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对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监督;代管企业对被代管企业依据协议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2公司系统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均包括农电,即农村电力生产、建设和农村供电)的安全工作。
1.3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4 公司系统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把“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树立“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通过努力,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任何安全隐患都可以控制”的信念。不断提高装备的技术水平,改善生产条件,规范员工行为,在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工作。
1.5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做到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1.6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7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员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8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2、安全生产目标
2.1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在生产经营工作中,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确保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杜绝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杜绝特大电网事故和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杜绝特大设备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杜绝电厂垮坝事故,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2.2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系统内上级单位负责确定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其完成情况。对公司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董事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
2.3 公司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输(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指企业、车间或工区、班组)控制。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上级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及考核管理制度,对上级确定的目标逐级进行分解和考核。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内容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上级确定的目标内容,并不得低于上级确定的目标。
3、安全生产责任制
3.1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3.2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3.3 各级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3.3.1 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3.2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3.3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3.3.4保证本单位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3.3.5 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贯彻落实。及时了解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3.6保证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3.3.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3.8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职责。
3.4 各级行政副职(包括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3.5 公司系统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的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领导报告。
3.6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
3.7 公司系统在内部考核上,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考核制度;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对公司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董事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和责任追究。
4、安全生产组织、制度与措施
4.1公司系统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2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
4.3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各部门必须在其业务范围内按照其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4 公司系统各单位依据有关要求,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4.5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各级电力生产和技术管理部门以及各级调度部门应做好电力生产安全保证体系的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电力生产中严格执行。
各单位的电力生产规程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调度规程、现场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质量标准等。电力生产规程制度的内容、制定、修改、审查、批准及公布等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6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各级电力建设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做好电力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电力建设工作中严格执行。
各单位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程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工作规程、工程项目和施工管理规定、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和施工质量标准等。电力建设规程制度的内容、制定、修改、审查、批准及公布等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7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各级农电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农电安全保证体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农电生产和建设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农电生产和建设中严格执行。各单位农电生产和建设规程制度的内容、制定、修改、审查、批准及公布等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8公司系统内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从事电力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等制度。
4.9 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规定和标准,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监督网络,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人员的技术管理作用。对公司系统外的并网发电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并网协议,对电厂内直接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继电保护、自动化及安全自动装置、无功调节以及发电励磁系统等生产设备实施技术监督,确保电网和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4.10公司系统从事电力生产的单位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两措计划”),并应优先安排两措计划实施所需的资金。安全性评价结果和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应作为制定两措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4.11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计划编制应由分管生产技术工作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可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中,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下达。反事故措施计划编制的具体要求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12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单位颁发的规定和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伤亡事故发生、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计划由分管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全监督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列入年度预算,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下达。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编制的具体要求和管理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13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建设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并应优先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所需的资金。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的具体要求和管理,由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电力建设的领导组织,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为主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14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两措计划和电力建设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施工措施的实施,各级领导应定期组织检查以上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监督
5.1 公司系统内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各单位依据产权或管理关系,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即公司对其分公司、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对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监督;代管企业对被代管企业依据协议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2公司系统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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