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关系调整后,供电企业的安全责任加大了,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也扩大了,由此,也必将面临着许多风险……
农电体制改革后,县级供电企业已不再是农村安全用电的行政管理部门,而转变成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的直接负责人,直接参与农村安全供电的全过程,并按产权归属与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生产关系调整后,供电企业的安全责任加大了,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也扩大了,由此,也必将面临着许多风险,笔者就如何规避安全风险谈几点肤浅的看法。
一、体改后,影响农网设施与人身安全的潜在因素
1. 农电设施安全保护性削弱。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户居住普遍分散,客观上形成了农村供用电点多、线长、面广,农电设施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后,乡、村分级管理责任未跟上,管理范围不明确,人员配置不齐全,设施被盗现象不断发生,丢失后责任难以划分,盗窃者不易查处,给预防盗窃和恢复供电带来较大的困难。如仙桃市彭场镇易桥村,网改后不到一个月,新架设的380伏线路被盗0.5千米。案发后,该村村委会撒手不管,报派出所后侦破又很困难,对此,供电部门又不能简单的恢复供电,致使该村有70多户村民无电用。村民找政府,政府协调来、协调去,结果是让电力部门垫资供电。
2. 用电安全管理风险加大。安全管理不安全因素增多,农业生产季节性用电和临时用电将成为体改后安全管理的一个盲区。一是农业抗旱排渍和打谷脱麦等用电;二是建房时的临时性用电;三是作坊加工用电;四是村级场所的公益性用电等,这些地方的临时接线都不可能使用规范合格材料,而且往往接电都是急于求成,有时还可能出现"挂钩线"、"拦腰线"和"地爬线"。在这样的情况下用电,就难保证不出事故。因此,无形中增大了供电企业的安全风险。
3. 安全宣传不到位,农户安全意识淡薄。过去电力部门虽然进行很多安全用电知识宣传,但真正掌握安全用电知识、真正懂得安全用电的村民还为数不多,尤其是在这次农网改造中,广泛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后保护器),不少农户把这次安装的保护器当作"保命器",认为只要安了它,怎么操作也不会发生触电事故,造成了思想上的麻痹。另外,农村有一部分医生在抢救触电人员时方法不当,他们根本不了解心肺复苏法,直接给触电病人打强心针,加快了触电者的死亡。
4. 体改后管理人员减少,安全管理存在死角。体改前,农村安全用电管理除了乡(镇)电管站和村级管电组织外,还有村、组电工。体改后,一般400~500户只配一名电工管理,虽然这些电工都是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用的,但其管理水平、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加之全村用电管理、电费回收仅电工一人,要想真正做好各项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安全管理难免存在死角。
5. 人身触电法律纠纷越来越多。体改后,由于用电管理责任范围的扩大,事故牵连电力部门也相应增多。过去,在农村发生的与"电"有联系的设备和人身事故,无论是什么原因,责任是谁,当事人都要求电力部门高额赔偿。这种现象,主要是对用电安全责任的划分处理还缺乏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混淆责任与事故的承担,处理事故随意性较大,使电力部门承受着很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二、体改后,农电安全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乡(镇)电力体制改革,实质上是由电力部门一竿子插到底,直接管到农户。这样,作为电力企业承担了过去由用户承担的部分安全责任,使电力企业的安全风险加大了。但大政方针已定,这是无可回避的现实,只能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予以防范。但是,为了合理规避农电安全的风险,使农电安全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特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1. 尽快出台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政策。将电力设施保护延伸到村、组和农户,要发挥村、组农户尤其是村级行政组织的作用,可以采取双方供建的办法:明确管理范围,采取以村包线、以组包段、以户包杆,并签订相应的责任状,全面监督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盖房、栽树、堆柴草等违章行为,发动村民与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作斗争,自觉关心、爱护、保护境内的电力设施。"义务"护线员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电力部门,逐步规范用电管理。应明确规定:非专业电工不得操作电气设备,临时用电应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等。通过这些措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内外部环境,维护正常的农村用电秩序,化解农电设施安全保护风险。
2. 严格执行国发(1999)02号文件,分清产权归属范围。国务院国发(1999)02号文件规定: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在产权归属过程中,不能简单地把农电资产统统划拨,要分清集体、个人或外商投资的电力资产以及农户电能表及以下资产。根据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除集体电力资产外,其他电力资产产权应归属投资使用方,其安全管理风险也相应由产权所有者承担。这样,既符合国家政策,又可以减少电力企业的安全责任范围,让用户无可非议的承担一部分安全责任。
3. 建立健全农电安全管理体系,把农电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纳入安全管理的议事日程。体改后,新组建的供电营业所和村级供电职工,比原有的供电职工少,而供电设施增多,安全管理半径增大。因此,县(市)级供电企业要及时顺应体制变化,对已撤消农电总站的安全职能要分解到人,防止出现安全管理上的真空。针对体改后的薄弱环节,抽出精干力量,成立农电安全管理小组,建立企业行政一把手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管理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让村电工交纳一定的安全风险金,真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管理环节,严格安全奖罚考核,确保安全机构有效运作。
4. 强化安全用电管理,及时消除隐患。一是科学配置漏电保护器,进一步完善低压电网的"三级"保护,定期检验,确保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投运、运作率均达100%;二是合理设置农业生产抗旱、排渍等临时的固定下火点,确保临时用电接线方便、安全可靠;三是定期巡视检查农网配电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在电力线下违章建房、栽树等危及安全的行为,分管人员要一查到底,及时发送限期整改的通知书,拒不执行者,可通过公安部门强制性执行,以尽到我们的安全管理责任,做到防患于未然。
5. 加大安全用电宣传力度,增强村民安全用电意识。农村安全用电常识宣传不是一时一事或几句口号、几张图纸、几块安全警示牌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持之以恒地利用各种场合和多种形式进行宣传,通过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来触及人心,把要我安全转化为我要安全的自觉行动,做到人人重视安全,个个安全用电。这样,电力企业的风险也随之降低了。
6. 建立与完善电力事故处理法规,科学界定供用电双方的安全责任与义务。过去,在解决电力事故纠纷时,往往是不分责任是谁,受害方均向供电企业提出索赔,处罚主体也不分责任与过错,赔偿金额也越来越大。长此下去,供电企业将会背上沉重的债务,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完善电力事故处理法规是非常必要的。要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确定事故处理的基本程序,按照责任大小认定判决依据与基本标准,合理负担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