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供电企业,如果将“安全性评价”定格为全厂(局)性定期安全生产及管理现状的宏观评价上是不全面的。让“安全性评价”在企业安全微观管理方面也发挥作用,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既有利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更有利于“安全性评价”的完善、发展与提高。
当前,科学技术发展迅猛,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工器具不断涌现与使用,“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内容要不断更新与淘汰。目前,“安全性评价”项目分值设置存在着一定的不科学性,扣分标准中也有概念模糊难以掌握的问题。所以,评价结果还不具备企业间横向评比的价值,上一级也不将评价结果作为对企业考核的硬指标。因此,“安全性评价”还完全局限于自我开展、自我评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企业自主行为范畴,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特点及管理水平,结合“安全性评价”项目内容精神,把“安全性评价”开展得具有企业特色。
“安全性评价”项目内容由三大部分组成:①生产设备的评价;②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评价;③安全管理评价。在减员增效大趋势形势下,企业可以增加人员安全素质评价。宏观上三大部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管理水平起着不可分割的作用;微观上三者并无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形势需要,独立地进行分项或分期评价,从而避免大规模的兴师动众。
“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内容,按行为学分类可划分为: ①日常行为;②定期行为;③不定期行为;④介于三者之间的行为。
日常行为完全可以编入运行、检修规程相关部分,做为值班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巡析项目,只记录问题,不必评分,每季或每半年评分一次;定期行为、不定期行为多为科室(队、所)、班组职责,可以纳入岗位责任制;介于三者之间的行为,企业可根据自身管理模式特点划入三种行为之中,每半年或 一年进行一次评价及整改 。这样做,并非将“安全性评价”庸俗化,因为,“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内容就是企业干部职工应做的内容,多年来的粗放管理,反而将“安全性评价”视为额外负担,这是很不正常的!
根据科室(队、所)、班组在自评的基础上发现的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有关领导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项评价。在这个基础上定期开展全厂(局)性的“安全性评价”就会省时、省力,不仅会提高企业规范化、标准化的水平,强化广大干部职工执行国标、部标、企业标准的自觉性,更有利于“安全性评价”的完善、发展和提高。
在上述构思的情况下,多长时间开展一次全厂(局)性的“安全性评价”较为合适呢?5年。理由是:《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31条之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这为“安全性评价”项目内容的完善更新及岗位责任制的修订提供依据。
基建项目、更新改造项目投产前,设备的验收可结合生产设备评价的项目内容进行评价性验收,因为生产设备评价部分的项目全、内容细,这样做可为日后的“安全性评价”留下原始资料。
总之,发供电企业如果将“安全性评价”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创造出有自身特点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极大地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就达到了开展“安全性评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