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作业条件下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的强制性要求。实践中,大多数生产经营企业对此没有充分的认识,在项目发包过程中不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沿袭旧的《安全协议》,其不仅直接造成安全生产保障上的疏漏,还使企业潜在地承担着市场主体的安全管理风险。本文尝试对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系列内容进行探讨,以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建立及推行有所帮助。
1法律依据和定义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安全生产客理协议事项,其第40,41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条件和内容,第86,87条相应规定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法律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指2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情况下,生产经营这间就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而伓相协议。
由此可见,安全管理协议的适用要件有3项:一是主体要求,2个或2个以上;二是场所要件,在同一区域或场怕工作;三是安全影响要件,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危及对方或第3方安全的可能。
2条款执行中存在的当前发电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认识不足
首先在适用条件上,认为《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规定主要针对化工企业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然险物品的运输储存;矿山企业作业面的相互干涉;建筑企业在同一片区域进行施工的安全影响。荙不然,以发电企业机组计划检修外包为例,机组计划检修不是发包给一个承包主体,即便发包给一个承包主体,但由于电力生产的特殊性(在役机组和停役系统关联笥等),同时存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3个要件,因上经,《安全生产管理协含义》条款同样适用于发电企业;其次,没有从强行法的规范层次去认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也没有基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去探究改进和加强外包安全管理的可能性。
(2)疏漏之处
主要表现在:①大多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仅从安全事故的归责上来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不是“管理协议”,而是“责任协义”;不是“预防协议”而是“后果协议”;②没有依据《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要求做出约定,变成“违法”协议;③文本形式单一,缺少针对性,没有区分双方或3方作业主体、更没有考虑不同项目、专业性质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一概以简单的甲乙方的形式来签订。
3规范的意义和指导思想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管理不仅是《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避安全管理风险的必然要求。从一个层面看,《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要求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其不作为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法上的“限期改正”和“停产停业”责任;从另一个层面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的规范性、合法性直接影响到经济活动中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
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应当考虑:一是合法性,《安全生产法》和相应行政法规已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为无效协议;二是市场性,在约宺事项上,安全协议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要试图既不付出,又不承担责任;三是相对统一的,不要试图既不付出,又不承担责任; 三是相对统一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原则是统一的。对同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同一类特定作业来说,建立相对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规范安全管理必然要求;四是专业性,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必须考虑生产经营活的特点和项目的专业要求;五是促进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规范文本的建立过程,同时是企业对自身安全管理的一个全面审视、提高过程。
4分类和体例
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从协议签订主体上可分为双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多方案全生产管理协议。从协议存在形式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又可分为专门安全管理协议和安全管理条款。当然,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还可以按生产、项目特点做出其它分类。科学合理的分类,有助于加强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应当明确,无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选择哪种形式,法律规定的发包方的责任义务是不能通过协议来逃避的,如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在多个承包单位情况下,负有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之责。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概括两大部分,一是安全职责,一是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围绕这两条主干而展开。在体例上,可以先写安全管理职责,后写安全措施;也可以在逐项列举安全职责后,在安全职责后分别约定双方(或以上)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安全职责的重点在于谁做和做什么,措施的重点在于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怎样做。
5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一大项是安全职责,其至少应当包括:安全资质审查和备案,安全管理组织设立、运转和巡查检查,安全培训和教育,危险品和危险源管理,安全设备和工器具管理,设备和场所的标识和警示,危险作业管理,劳动保护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项目安全措施的制定、审批和执行;工伤、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支出和处理十项内容。
笔者认为,对发包单位来说,安全职责条款的起草和约定特别应注意以下几点:
关于安全资质的审查和备案,《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对承包方案全资质的审查是发包单位的应尽职责,因此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列此条款,有助于形成外包安全管理有机统一性;安全资质的审查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应作为选择承包方的前提条件;资质审查和备巡档单对企业,还应当包括特种作业人员。
关于安全组织的设立、运行和检查,重点在于2个(或以上)经营单位的安全机构在特殊作业条件下的管理接口,以及作业过程中的检查处理。
关于安全培训和教育,承包方应当对已方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负责。
危险品的管理控制在于过程,危险源的管理在于警示和应急预案的告知义务。
安全设备和工器具的管理重点在检测、检验和交付状态。
设备和场所的管理重点在于设备解体、检修过程处理,包括材料堆放。
危险作业的管理重点在于现场安全管理、规程的遵守和安措的落实,如吊装作业过程专门人员的安排。
劳动保护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事项对单纯的劳务承包项目必不可少。
安措的制定、审批和执行是《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重中之重,其详细、完善程度直接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也是衡量安全协议文本质量高低的标志。
应当强调,在安全职责项目下的“安措”管理,指的是“安措”的流程管理。即整体的职责划分。不同类别、项目性质的安全管理协议应针对以上各项内容做出适当取舍。
《安全生产客理协议》的第二大项内容是安全措施。对安全管理协议而言,特别应是,安全措施不应仅仅理解为是安全技术或安全施工措施,而是围绕以上安全职责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尤其是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