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击伤亡
电击伤亡的定义:“当人体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导电部分时,电位差使电流流经人体,称之为电接触。”
电击(eIectricshock)是电流流经人体或动物体,使其产生病理生理效应。
当接触电流小时于人体无害,用于诊断和治病的某些医疗电气设备,这种电接触称为微电接触。
当通过人体的电流较大,持续时间过长,则可使人受到伤害甚至死亡,这种电接触称作电击。这里说的电击主要是指电压不大于1000V,频率不大于100Hz的交流电流的电接触。
此外尚存在着高电压造成的破坏性伤害,它是指在雷击和高压触电事故发生时,有安培级以上的大电流流经人体时产生的热效应、化学效应和机械效应所引起的伤害。
直流电流也会流过人体,试验证明,直流电流对人的危险性要比交流电流小的多,大约仅为50Hz交流电流的25%左右。这是因为直流电流通过人体的有机组织时,只引起电解现象,因极化而削弱了电流的作用。
对低压(1000V以下)50Hz的交流电流而言,人体有三个主要效应阈值:
1)感觉阈值:0.5mA
2)摆脱阈值:10mA,主要指当人用手持带电导体时,如流过手掌的电流超过此值,手掌肌肉的反应将是不依人意地紧握带电导体而不是摆脱带电导体;如不能摆脱带电导体,在较大电流长时间作用下人体将遭受伤害甚至死亡。
人体其他部件接触带电导体时可瞬即摆脱带电导体,不存在电击致死的危险。因此“手持式设备(如手电钻)或移动式设备(例如落地灯)比固定式设备具有更大的电击致死的危险性。”必须在相应时间内切断电源,这也正是要求在接用手持式、移动式设备的插座回路上装用瞬态RCD的原由。
3)心室纤维性颤动阈值:30mA,电流通过人体时引起的心室纤维性颤动是电击致死的主要原因。
IEC60479标准根据测试得出“导致心室纤颤的15~100Hz交流电流Ib与通电时间t
的关系曲线”,“从曲线L可知,只要Ib小于30mA,人体就不致因发生心室纤颤而电击致死。椐此国际上将防电击的高灵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RCD)的额定动作电流值取为30mA。”
依据欧姆定律“电流Ib因施加于人体阻抗Zt上的接触电压而产生。接触电压越大,Ib也越大。在设计电气装置时计算Ib
很围难,而计算接触电压比较方便。为此IEC又提出在干燥和潮湿环境条件下相应的预期接触电压Ut——时间曲线”。试验证明人体阻抗Zt与人的年龄、性别、体重、皮肤干湿程度有关,并且随接触电压的增大而减小,为方便计算Zt取平均值。由此得出“在干燥条件下当Ut不大于50V时,人体接触此电压不致发生心室纤颤;
IEC将干燥环境条件下特低电压设备的额定电压定为48V(我国现仍沿用过去的36V)。在潮湿环境条件下,大于25V的Ut即可导致引起心室纤颤的30mA以上的接触电流Ib,据此IEC将潮湿环境条件下的UL值规定为25V,而特低电压设备的额定电压则规定为24V。
在水下或特别潮湿环境条件下,例如在浴室或游泳池等场所内,由于皮肤湿透,特低电压设备的额定电压IEC规定仅12V或6V。近年来多次发生喷水池或冲浪浴盆内电击伤亡事故,除等电位联结措施不力外,未按规定选用特低电压设备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电击
人身电击有直接接触电击和间接接触电击之分。
直接接触电击(directcontact)指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引起的电击,例如人在检修电气线路时没有切断电源,人手接触破损的插座,灯头而引起的电击。
间接接触电击(indirectcontact)指电气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因绝缘损坏而带故障电压,这时人或动物接触此外露导电部分而遭受的电击。例如人挪动因绝缘破损,相线线芯碰金属支柱的落地灯时遭受的电击。
应该说明的是:“带电部分”和“外露导电部分”的不同定义。
“带电部分”是指电气设备正常工作时便带有电流的相线和中性线。
外露导电部分(exposedconductivepart)是电气设备日常使用中可能被触及的导电部分。它正常情况下不带电压,但在基本绝缘损坏发生接地故障时可能带电压,例如用电器具的金属外壳、敷设线路用的钢管、金属梯架、托盘槽盒等。
外露导电部分带电压常称为“漏电”。在实际发生的电击事故中,由于电气设备在结构上不会让人直接接触带电部分,直接接触电击事故很少;相反,因人随时可能接触外露导电部分,所以间接接触电击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要大的多。此外,因漏电引起的跨步电压触电事故属于间接接触电击事故。
3、电气火灾
火灾的酿成必须具备起火源、可燃物和氧气三个条件。如果电气装置设计安装不当,往往在建筑物中因电的原因而形成起火源。电起火源通常以异常高温、电弧(电火花)的形式出现,其发生又是复杂而多样的,一般可归纳为短路、连接不良和电气装置安装不当三类起因。燃烧三要素:火源,可燃物和助燃物,三者缺一不可。
短路起火是电气火灾主要形式。短路又称接地故障(earthfault),是指“由于回路带电导体与地(包括大地、与地连接的外露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导电部分)导通,或对地绝缘变得小于规定值而引起的故障。
3.1发生短路主要有两个原因:
a、受机械损伤,线芯外露接触不同电位导体而短路;
b、电气线路因过热、水浸、长霉、阳光辐射等作用而导致绝缘水平下降,在电气外因触发下,例如受雷电瞬态过电压或电网暂态过电压的冲击,耐压强度过低的绝缘被击穿而短路。关于引起线路“过热”的热源可能是距线路过近的暖气管道、高温的炉子等外部热源,也可能是由于电气线路过载(过负荷)引起的温升过高的内部热源。
3.2短路起火有金属性短路起火和电弧性短路起火两种:
a、金属性短路起火:短路时在两个不同电位的导体接触时,大的短路电流“通过接触电阻而产生高温,使接触点金属熔化”,熔化时可能会出现金属熔化成团而收缩造成脱离,也可能将两触点熔化焊牢,此时,其阻抗很小,所以短路电流能达到电气线路额定载流量的几百倍至几千倍!此时回路上的短路防护电器应迅速动作,但“如果短路防护电器失效拒动(例如熔断器误被铜丝或铁丝替代、断路器失效拒动),短路状态将持续,当线芯温度超过355oC时,PVC绝缘分解出的氯化氢将因剧烈氧化而燃烧,这时沿线路全长线芯烧红,PVC绝缘也自然而形成一条‘火龙’,酿成火灾的危险极大。
b、电弧性短路起火:如将两电极接触后再拉开建立了电弧,则维持此10mm长的电弧只需20V
的电压。也就是说只要先接触,之后又分开,很可能产生局部温度很高的电弧而成为起火源。按电弧发生的不同部分可分为带电导体间的电弧、带电导体与地之间的电弧和绝缘表面的爬电。
l带电导体间的电弧性短路起火:前边讲到短路起火时指出有两种可能,其一是两导体(如相线与中性线)接触时因短路电流产生的高温,使接触点金属熔化,之后金属熔化成团收缩而脱离接触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建立电弧。“又如线路绝缘水平严重下降,雷电产生的瞬态过电压或电网故障产生的暂态过电压都可能击穿劣化的线路绝缘而建立电弧。”“电弧性短路的起火危险远大于上述金属性短路的起火危险。”
l接地故障电弧起火:由于“接地故障发生的几率远大于带电导体间的短路”,所以“接地故障电弧引起的火灾远多于带电导体间的电弧火灾”。这是因为“在电气线路施工中,穿钢管拉电线时带电导体绝缘外皮之间并无因相对运动而产生的摩擦,但带电导体绝缘外皮与钢管间的摩擦却使绝缘摩薄或受损。另外,发生雷击时地面上出现瞬变电磁场,它对电气线路将感应瞬态过电压”,此时“芯线上感应的瞬态过电压是基本相同的,而电缆梯架则因接地而为地电压”,所以,芯线对地的电位差较大。从摩损和电位差大两方面分析,接地故障电弧起火率自然偏高。
l爬电起火:爬电是指电弧不是建立在空气间隙中的电弧,而是出现在设备绝缘表面上的电弧。例如电源插头的绝缘表面上的一个或多个相线插脚和PE线插脚,它们之间的绝缘表面可能发生爬电。
4、间接接触防护措施
4.1自动切断供电的防护(I类设备)
在防护措施中
——基本防护由在危险的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的基本绝缘提供;
——附加防护由在基本防护失效可能对人体产生有害的生理效应危险时的自动切断供电提供。
自动切断供电通过下述方法实现:
——为故障电流提供一个包括装置中的保护导体和设备的保护联结构成的返回通路;
——在装置中或在考虑了装置特性的设备中提供一个可切断供电的保护电器。
4.2使用II类设备或等效绝缘的防护
在防护措施中
——基本防护由在危险的带电部分与易触及部分(易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和易触及的绝缘材料表面)之间的基本绝缘提供。
——附加防护由基本绝缘之外的附加绝缘提供。或
——基本防护和附加防护由下述方法提供:
·在危险的带电部分与易触及部分(易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和易触及的绝缘材料表面)之间的加强绝缘,或
·通过结构配置提供等效的防护。
注:这些防护措施可设在设备内,或安装时设在装置内。
4.3SELV防护
在防护措施中
——基本防护由以下措施提供:
·将电路(SELV电路)的电压限制在无危险水平,
·将SELV电路与除SELV电路以外的所有电路隔离;
——附加防护由以下措施提供:
·将SELV电路与除SELV电路以外的所有电路之间作保护隔离,
·将SELV电路与大地之间作基本隔离。
不允许有外露可导电部分连结到保护导体或接地导体上。
注:这些防护措施可设在设备内,或安装时设在装置内。
4.4PELV防护
在防护措施中
——基本防护由以下措施提供:
·将接地电路(PELV电路)的电压限制在无危险水平,
·将PELV电路与除本系统以外的所有电路隔离;
——附加防护由在PELV电路与除本系统以外的所有电路之间的保护隔离提供。
注:这些防护措施可设在设备内,或安装时设在装置内。
如果经相应产品标准认可,则允许将外露可导电部分(Ⅲ类设备除外)与保护导体或接地导体相连接。
4.5限制稳态电流和电荷的防护
在防护措施中
——基本防护由限流电源电路供电提供;
——附加防护由在危险的带电部分与限流电源电路之间的保护隔离提供。
4.6非导电场所的防护
在防护措施中
—-基本防护由在危险的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的基本绝缘提供;
——附加防护由工作场所的绝缘地面和墙壁提供。
4.7电气隔离防护
在防护措施中
——基本防护由在危险的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的基本绝缘提供;
——附加防护由下述措施提供:
·该电路与其它电路间的保护隔离;
·该电路与大地间的基本隔离。
注:这些防护措施可设在设备内,或安装时设在装置内。
4.8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防护
在防护措施中
——基本防护由在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的基本绝缘提供;
——附加防护由下述措施提供:
·设备内作保护联结;
·装置中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均接地,而是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导体相互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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