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9日,中国电力体制改革拉开帏幕,国家电力公司资产重组为11家公司,其中包括两家电网公司、5家发电集团公司以及4家辅业集团。从2003年1月开始,各网、省电力公司按国务院资产划分方案向各发电集团公司移交发电企业。四川省电力公司已经分别与国电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就在川发电企业举行了第一阶段的移交、接收签字仪式,将除映秀湾电厂以外的所有直管电厂移交给了国电集团和华电集团,由它们负责这些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完成了厂网分开。四川省电力公司实际上已经从以发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力企业,变为以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网(指狭义的电网,以下无特殊说明皆是此义)经营企业。
一、电力体制改革后,四川电力安全管理体系的变化情况
厂网分开后,四川电力的格局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厂网分开前,一部分电厂为省公司直管(全资或代管),是省公司的下属单位。一部分电厂为独立发电厂,和省公司是平等的市场主体。省公司既管电网安全,又管电厂安全,实际是管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厂网分开后,省公司直管的这一部分电厂成为发电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这样,几乎所有的发电厂和省公司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分别是电能的生产方和买方。厂网分开以后,电厂和电网的物理连接并没有任何变化,电能的生产流程并没有变化,电力生产运行的客观规律也不会改变。并网电厂和电网运行是电力发输供的前后两个环节,在安全上也互相依存、缺一不可。长期以来,电力系统的安全必须统一管理,这已经成为电网和电厂有关人员的共识。只有网厂共同努力,才能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但厂网分开以后,在新的形势下,电力安全管理发生了新的变化,安全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进而使安全管理体系也发生了变化,电厂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各发电集团公司或其自身。
二、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安全管理出现的新问题
厂网分开前,电力系统一贯强调的是“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而“保电网”有时需要以拼设备为代价。比如在高峰负荷时段,火电厂锅炉过热器泄漏需要停炉处理时,由于电网负荷高,一时难以马上安排停炉,或系统内的电厂为了避免事故考核而坚持运行6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以后再停炉。结果往往是一根管子泄漏后,由于未能及时停运,造成多达几十根管子被蒸汽和灰的混合物冲刷磨损而需要大面积更换的情况。而厂网分开后,在目前的状况下,发、供电企业将各为其主,发电企业将“保设备”放在“保电网”之前是很自然的。保证向用户供电的压力主要在四川省电力公司,而四川省电力公司实际上已经从以发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力企业变为以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作为电网经营企业,四川省电力公司已经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再单独承担保证四川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满足四川省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的责任,这个责任只有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协调下,靠四川省电力公司和广大并网电厂共同来承担。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三定”方案,其职能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能可以看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安全管理的职能并不偏重,而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向区域电网的派驻机构也没有到位,即使电监会完全正常运转后,电力系统安全管理的问题也不见得就能一下子解决。由于目前新的监管机制和市场运行规则还没有到位,只能维持原有的机制运行,这在很大程度上仅仅靠电网和并网电厂的“自觉性”和相互信任,十分脆弱也极不稳定。由于电能不能廉价地大量储存,因此电能生产具有生产和销售同时完成的特点,发电和输配电需要高度的协调性,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电能生产产生影响。一方发生事故,往往会给另一方或几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在统一调度的前提下,加强厂网的沟通与协调,共同确保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在新的监管机制到位前的这段过渡时期内,加强电网和发电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川省和全国很多省一样,重新出现了季节性缺电的局面,而且可能长期得不到缓解。因此更有必要加强省公司与并网电厂的安全协调与信息沟通,严肃调度纪律,建立省公司和各发电厂之间的新的责任关系。通过协议及合同的形式,明确省公司和发电厂各自的安全责任,规范电网和并网电厂双方的行为。在强调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的前提下各负其责,建立起一个相互协调、约束的机制,共同保证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新的监管机制和市场运行规则到位前,全国人大颁布的《电力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由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并网电厂的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是目前唯一可依的法规,电网企业和所有并网电厂都必须遵守。这些法规和规章是根据电力生产运行的客观规律而制定,为加强电力系统的管理而发布的,对搞好电力系统的运行和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制定、起草这些法规时,充分考虑了发电、供电、用电三方的利益。当时没有人能够预见和预知到今天的电力体制改革,虽然目前情况有了变化,一些针对原体制基础做出的条文规定已明显滞后。上述法规中有的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但基本的精神仍然完全适用,而且也是目前唯一可依的法规。在新的法规和规章到位之前,电网企业和所有并网电厂必须共同遵守,才能保证四川电网和并网电厂的安全运行。体制改革前,四川省的发电企业分为:四川省电力公司直属的发电企业,四川华能公司所属的发电企业,巴蜀电力开发公司所属的发电企业,二滩水电开发公司所属的二滩电厂,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公司所属电厂,四川省电力股份公司下属发电企业,特殊企业的自备电厂,地方电力公司水电厂、地方小水电、小火电装机。由此看来,四川省已经是多家办电厂的局面了,四川省电力公司直属的发电企业装机容量占全省发电装机容量比例已经很低。体制改革后,只是把四川省电力公司直属的发电企业移交给了国电集团公司和华电集团公司,其余发电资产的归属并无变化。四川省电力公司原来就协调多家发电企业,在很困难的情况下保证了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体制改革后,四川省电力公司的人力资源几乎没有变化。因此,四川省电力公司有条件(当然也只有四川省电力公司有条件),也有能力牵头,搞好与并网电厂的协调和沟通工作,与并网电厂共同保证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以确保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求。在电力体制改革过渡过程中,为加强四川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所有并入四川主电网系统的并网电厂和电网,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也不论其所在地域或接入何级电网,必须遵守《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执行有关的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网调度机构在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形成并运转前,应按发电机组设计能力,同时体现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的原则以及电网运行的需要,统一安排并网电厂的调峰、调频、调压和事故备用。在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形成后再按市场规则调度,即使竞价上网后也要首先考虑满足电网的安全约束条件。
2、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包括计划大修、中修、小修和临时性检修等,都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班长、变电站值班长,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发电厂、变电所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或不执行调度计划。不按调度命令开停机等由电网负责统计,抄送有关发电集团公司。
3、由于电网发生事故(含一类障碍等不安全情况,以下相同)波及到发电厂造成的设备事故;或者发电厂发生事故引发或造成扩大到电网,造成电网发生的设备(电网)事故。由省电力公司牵头,有关发电厂参加,对于三大发电集团公司在四川的发电厂,还应请其四川分公司派人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经过、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形成调查结论意见,以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形式,送相关各方备案。如果参加调查的各方意见不一致的,分别汇报各自的上级,由其进行协调(电监会完全正常运转后,由电监会或其分支机构裁决)。一方进行事故调查,需要对方提供相关自动装置记录的,对方应该提供。各类事故的定义按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10月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或电力部94年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执行。
4、各供电企业和并网发电厂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各项技术标准、规程和规定。对设在发电厂端的与电网安全相关的安全自动装置和发电厂主设备自动装置的维护、定检和技术监督由电厂负责。设在电网端的与发电厂安全相关的安全自动装置的维护、定检和技术监督由电网负责。
5、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是电力生产中难以避免的一种现象。非计划停运对电网(电厂)和对用户的影响与停运的容量、在系统中所处的电气位置以及非计划停运发生的季节、负荷时段有关,但对系统安全和经济运行的影响程度不一。例如,当系统备用容量充足时,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对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供电影响程度较小。有必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考核办法。当发电设备非计划停运,对电网造成影响时,发电厂对电网要给予必要的补偿。反之,当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限制了发电厂的出力时,电网对发电厂同样要给予必要的补偿。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率,可以根据历年来的统计数据,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指标做出规定,超过非计划停运指标的,给对方的补偿加倍。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次数,由四川省电力公司负责统计,抄送有关发电厂和电网备案,并每月公布,待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考核办法出台后,再进行补偿。
一、电力体制改革后,四川电力安全管理体系的变化情况
厂网分开后,四川电力的格局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厂网分开前,一部分电厂为省公司直管(全资或代管),是省公司的下属单位。一部分电厂为独立发电厂,和省公司是平等的市场主体。省公司既管电网安全,又管电厂安全,实际是管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厂网分开后,省公司直管的这一部分电厂成为发电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这样,几乎所有的发电厂和省公司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分别是电能的生产方和买方。厂网分开以后,电厂和电网的物理连接并没有任何变化,电能的生产流程并没有变化,电力生产运行的客观规律也不会改变。并网电厂和电网运行是电力发输供的前后两个环节,在安全上也互相依存、缺一不可。长期以来,电力系统的安全必须统一管理,这已经成为电网和电厂有关人员的共识。只有网厂共同努力,才能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但厂网分开以后,在新的形势下,电力安全管理发生了新的变化,安全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进而使安全管理体系也发生了变化,电厂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各发电集团公司或其自身。
二、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安全管理出现的新问题
厂网分开前,电力系统一贯强调的是“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而“保电网”有时需要以拼设备为代价。比如在高峰负荷时段,火电厂锅炉过热器泄漏需要停炉处理时,由于电网负荷高,一时难以马上安排停炉,或系统内的电厂为了避免事故考核而坚持运行6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以后再停炉。结果往往是一根管子泄漏后,由于未能及时停运,造成多达几十根管子被蒸汽和灰的混合物冲刷磨损而需要大面积更换的情况。而厂网分开后,在目前的状况下,发、供电企业将各为其主,发电企业将“保设备”放在“保电网”之前是很自然的。保证向用户供电的压力主要在四川省电力公司,而四川省电力公司实际上已经从以发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力企业变为以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作为电网经营企业,四川省电力公司已经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再单独承担保证四川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满足四川省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的责任,这个责任只有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协调下,靠四川省电力公司和广大并网电厂共同来承担。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三定”方案,其职能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能可以看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安全管理的职能并不偏重,而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向区域电网的派驻机构也没有到位,即使电监会完全正常运转后,电力系统安全管理的问题也不见得就能一下子解决。由于目前新的监管机制和市场运行规则还没有到位,只能维持原有的机制运行,这在很大程度上仅仅靠电网和并网电厂的“自觉性”和相互信任,十分脆弱也极不稳定。由于电能不能廉价地大量储存,因此电能生产具有生产和销售同时完成的特点,发电和输配电需要高度的协调性,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电能生产产生影响。一方发生事故,往往会给另一方或几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在统一调度的前提下,加强厂网的沟通与协调,共同确保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在新的监管机制到位前的这段过渡时期内,加强电网和发电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川省和全国很多省一样,重新出现了季节性缺电的局面,而且可能长期得不到缓解。因此更有必要加强省公司与并网电厂的安全协调与信息沟通,严肃调度纪律,建立省公司和各发电厂之间的新的责任关系。通过协议及合同的形式,明确省公司和发电厂各自的安全责任,规范电网和并网电厂双方的行为。在强调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的前提下各负其责,建立起一个相互协调、约束的机制,共同保证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新的监管机制和市场运行规则到位前,全国人大颁布的《电力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由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并网电厂的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是目前唯一可依的法规,电网企业和所有并网电厂都必须遵守。这些法规和规章是根据电力生产运行的客观规律而制定,为加强电力系统的管理而发布的,对搞好电力系统的运行和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制定、起草这些法规时,充分考虑了发电、供电、用电三方的利益。当时没有人能够预见和预知到今天的电力体制改革,虽然目前情况有了变化,一些针对原体制基础做出的条文规定已明显滞后。上述法规中有的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但基本的精神仍然完全适用,而且也是目前唯一可依的法规。在新的法规和规章到位之前,电网企业和所有并网电厂必须共同遵守,才能保证四川电网和并网电厂的安全运行。体制改革前,四川省的发电企业分为:四川省电力公司直属的发电企业,四川华能公司所属的发电企业,巴蜀电力开发公司所属的发电企业,二滩水电开发公司所属的二滩电厂,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公司所属电厂,四川省电力股份公司下属发电企业,特殊企业的自备电厂,地方电力公司水电厂、地方小水电、小火电装机。由此看来,四川省已经是多家办电厂的局面了,四川省电力公司直属的发电企业装机容量占全省发电装机容量比例已经很低。体制改革后,只是把四川省电力公司直属的发电企业移交给了国电集团公司和华电集团公司,其余发电资产的归属并无变化。四川省电力公司原来就协调多家发电企业,在很困难的情况下保证了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体制改革后,四川省电力公司的人力资源几乎没有变化。因此,四川省电力公司有条件(当然也只有四川省电力公司有条件),也有能力牵头,搞好与并网电厂的协调和沟通工作,与并网电厂共同保证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以确保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求。在电力体制改革过渡过程中,为加强四川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所有并入四川主电网系统的并网电厂和电网,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也不论其所在地域或接入何级电网,必须遵守《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执行有关的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网调度机构在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形成并运转前,应按发电机组设计能力,同时体现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的原则以及电网运行的需要,统一安排并网电厂的调峰、调频、调压和事故备用。在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形成后再按市场规则调度,即使竞价上网后也要首先考虑满足电网的安全约束条件。
2、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包括计划大修、中修、小修和临时性检修等,都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班长、变电站值班长,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发电厂、变电所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或不执行调度计划。不按调度命令开停机等由电网负责统计,抄送有关发电集团公司。
3、由于电网发生事故(含一类障碍等不安全情况,以下相同)波及到发电厂造成的设备事故;或者发电厂发生事故引发或造成扩大到电网,造成电网发生的设备(电网)事故。由省电力公司牵头,有关发电厂参加,对于三大发电集团公司在四川的发电厂,还应请其四川分公司派人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经过、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形成调查结论意见,以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形式,送相关各方备案。如果参加调查的各方意见不一致的,分别汇报各自的上级,由其进行协调(电监会完全正常运转后,由电监会或其分支机构裁决)。一方进行事故调查,需要对方提供相关自动装置记录的,对方应该提供。各类事故的定义按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10月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或电力部94年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执行。
4、各供电企业和并网发电厂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各项技术标准、规程和规定。对设在发电厂端的与电网安全相关的安全自动装置和发电厂主设备自动装置的维护、定检和技术监督由电厂负责。设在电网端的与发电厂安全相关的安全自动装置的维护、定检和技术监督由电网负责。
5、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是电力生产中难以避免的一种现象。非计划停运对电网(电厂)和对用户的影响与停运的容量、在系统中所处的电气位置以及非计划停运发生的季节、负荷时段有关,但对系统安全和经济运行的影响程度不一。例如,当系统备用容量充足时,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对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供电影响程度较小。有必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考核办法。当发电设备非计划停运,对电网造成影响时,发电厂对电网要给予必要的补偿。反之,当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限制了发电厂的出力时,电网对发电厂同样要给予必要的补偿。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率,可以根据历年来的统计数据,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指标做出规定,超过非计划停运指标的,给对方的补偿加倍。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次数,由四川省电力公司负责统计,抄送有关发电厂和电网备案,并每月公布,待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考核办法出台后,再进行补偿。
上一篇: 电工安全技术一般要求
下一篇: 电力监管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