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浙江省农电人身伤亡事故的概况
近年来浙江省农电安全事故一直居高不下,省农电系统人身死亡零目标一直未能实现。从2001年到2005年11月底,全省平均每年农电系统死亡(包括生产、多经、外包)的总人数高达8人,其中:农网一、二期改造(1999-2003年)中,每年都有人身死亡事故发生;2003年开始的县城网建设中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自2004年下半年起2.5万代理制农村电工陆续加入到农村供电(营业)所的正常工作中后,一些原来由多经或外包单位从事的工作,改由农村电工作业,使农电的生产性死亡事故有所增加。2005年高达4起4人(其中有3起3人均为代理制人员),达到了近五年来的最高值。
从上述的统计资料来看,农电人身死亡事故有下降的趋势,但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却呈上升态势。
从农电人身死亡事故分析来看,客观上存在以下因素:第一、虽然大量的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在农村电网中得到了应用,但与其形成反差的是农电工对“四新”掌握度不高。第二、就目前的工作水平而言,大多的农电系统现场作业方式还是较为粗放的劳动密集型;第三、大量的代理制人员进入主业进行一线的工作,给农电的安全确实带来了一定的冲击,由于代理制人员受到的系统性安全教育和技能方面的培训远远少于正式职工,故而农电代理制的人员其安全意识也相对薄弱。通过以上分析,似乎可以得出在现阶段农电人身事故是不能避免的结论。但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发生事故的工作任务都是简单的单一作业,且从业人员都具备所从事工作任务的技能。那么酿成农电人身重伤、死亡事故的罪魁祸首究竟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农电人身事故的“头号敌人”就是——“违章”。
违章的几种表现形式
违章有多种形式,主要有管理上的违章、装置性的违章、现场作业中的习惯性违章。
一、管理上的违章
首先表现在工作界面、职责不清。有不少供电(营业)所都存在主业人员从事多经工作的现象。多经企业承接了业务后,难以做到在分配工作任务的同时进行安全交底。供电(营业)所接到多经的任务后,主要考虑如何创造效益,在安全方面没有像对待主业工作一样重视,管理人员在思想上存在着反正是多经的工作,有事故也是多经单位负责的侥幸心理,较少考虑到从业人员是供电(营业)所的职工,有事故是记在供电(营业)所,是作为县供电企业的生产性事故考核的标准。更有甚者就是多经企业承接的业务以“包清工”的形式,交给几个供电(营业)所职工去完成,而供电(营业)所职工,本身就是将来设备运行管理的主体,自然也就对施工中的监理、工程验收失去了控制。在施工中为了加快进度,多创造效益,对安全措施能省则省,对技术和工艺要求能低则低。这样就可能造成两种危险的情况:(1)在施工中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是没有按正常的施工标准进行施工而酿成安全事故;(2)施工结束后,一纸空文代替严谨的验收报告,从而留下装置性的隐患。
其次表现在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和技能的教育培训,或者是教育培训的力度不够,一些技术和管理措施流于形式。现场查看、班前会、站班会记录都变成了为应付检查而做的自欺欺人的表面文章。班组的管理性违章集中表现在安全活动的质量上。一些班组的安全活动极不正常,安全活动的记录是由班组安全员找一些事故通报、安全简报来抄一抄,最多再不痛不痒地发挥两句,然后找班组成员签名了事。而班组成员也认为安全活动又不是工作,不假思索,贪图省事一签了之。班组安全活动这项原本非常有效的安全教育形式就这样草草了事,蒙混过关。周而复始使得很多人的头脑中就形成了安全活动记录就是为应付检查而准备的。
二、装置性违章
装置性违章其形成方式大致有三种。(1)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正规的施工工艺或是对正规施工工艺缺乏了解,在施工结束后又没有严格履行施工的验收程序;(2)在事故抢修过程中或是在自然灾害后(如台风)大面积恢复送电时,由于送电时间较为紧张,采取了临时措施,事后又对所采取的非标准临时措施不作记录,从而没有形成缺陷的闭环管理;(3)新建、技改、检修后没有及时更正图纸资料,形成图实不相符的情况。
装置性违章的危害性是极大的。每一个装置性的违章都相当于一个定时炸弹。如浙江省2005年8月18日淳安发生的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工作人员对用户配变缺陷检查时,没有履行验电、挂接地线的安全措施,而直接去拆该配变的A相高压桩头,导致触电死亡。但电从何而来呢?为什么明明已经将分支的跌落式熔具取下,末端配变的A相高压桩头还会带电呢?原凶就是装置性的违章。在几个月前的一次停电事故抢修中,由于该分支线的A相在熔丝没有烧断的情况下引接线烧断,而采取了支线与主线直接搭界,然后将熔具虚挂,造成在事故当天虽然将三相熔具取下,A相却带电的情况。那么为什么在熔丝没有烧断的情况下引接线却会烧断呢?原因就是在引接线搭接时没有使用铜铝过渡线夹,使其接触电阻变大,实际的通流容量小于熔丝,故而熔丝没有烧断却烧断了引接线。
装置性违章往往不是酿成人身事故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很多人身事故的必要条件。消除装置性违章的一个有效手段就是积极开展设备的安全性评价。但很多县供电企业并没有理解安全性评价的真正含义,而将其等同于例行的安全检查,往往是上级查评前搞突击。安全性评价不在广度、深度上下功夫,就会失去其真正的意义。消除装置性违章一方面需要通过安全性评价等手段,将现有的设备进行“地毯”式的排查。每发现一个装置性违章就及时消除一个。对由于资金等问题短时间内消除不了的,必须做到另册记录,等待时机将其消除。另一方面,必须在新设备投运或检修时严格执行施工工艺,并认真组织验收,对隐蔽工程(如杆塔埋深等)必须加强现场监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旧帐还清、新帐不欠”,杜绝装置性违章。
三、现场作业中的习惯性违章
现场作业中的习惯性违章往往是导致人身事故的直接原因,其危害性不须细说。农电系统的一线工作人员相对主网来说,人员组成更加复杂,其所受教育的程度也与主网人员有较大差距,习惯性违章的现象也就表现得更加突出。
农电系统现场作业中的习惯性违章原因主要有两点:(1)对安全生产盲目自信、麻痹大意、想当然。认为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过于烦琐、太复杂,甚至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产生抵触情绪;认为安全措施是做给别人看的。一旦失去监护、监督,安全措施就能省则省。这种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要我安全”。(2)平时基本功不扎实,技能素质不高,不知道怎样做是正确的,对如何作业一知半解;现场作业时又没有很好履行查看、交底程序,使得作业时底气不足。这种情形可以称为“我不会安全”。
人身的生产性事故总是发生在作业现场,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安全的最后和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可以说,现场作业中的习惯性违章是影响农电人身安全的大敌。
开展规范管理和“反违章斗争”
农电人身伤亡事故的背后一定存在着违章情况,“违章”是农电人身安全的“头号敌人”。要彻底消除事故,必须开展规范管理和“反违章斗争”。浙江省农网一、二期改造(1999-2003年)中,平均每年农电事故死亡人数(2.2人/年),而2003年开始的县城网建设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这充分说明了在大型的工程中开展规范管理,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要杜绝农电人身伤亡事故,必须从平常的点滴做起。平时通过事故案例分析、安全学习和人性化的亲情教育,从思想根源上使每个职工真正做到从被动的“要我安全”向主动的“我要安全”转变。同时利用各种场合、手段,加强职工的作业技能,使人人都牢固掌握自己所从事工作需要的知识、技能,从而真正做到“我会安全”。
浙江省电力公司在沉痛反思了农电系统的人身事故后,提出了农电“反违章斗争”的口号,并具体布置了农电“反违章斗争”专项活动,整个活动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学习事故简报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认清违章和习惯性违章的危害,查找本局、本所(班组)、本人工作中存在的违章行为;第二阶段:制订预防违章行为的整改方面的措施;第三阶段:违章整治阶段,在整个专项活动过程中,对违章行为要边清查、边整改,要使这次反违章斗争的专项活动起到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全面清查违章隐患,全面整改违章行为的作用。
在农电“反违章斗争”专项活动中,浙江省电力公司要求各单位必须将农电的“反违章斗争”纳入到整个“反事故斗争”体系之中,并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1.面对现实、坚定信念,从思想认识上、从管理机制上、从生产一线现场开展反事故斗争,并将反违章斗争的主战场设在基层班组、设在施工现场。
2.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切实提高对抓好农电安全的思想认识。
农电企业和农电从业人员要做到:(1)无论农电从业人员的身份、用工方式和事故统计口径如何,无论是主业或多经、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只要是由县供电企业组织的和相关从事农电生产、基建、运行和检修等工作的从业人员,都应严格按照电力企业安全规程办事,按规定保障他们的劳动保护、安全措施和安全教育等必须具备的技术和物质权益。同时,农电从业人员要承担同样的安全责任和实行同样的考核;(2)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抓农电安全。使各级人员从思想上认识到,农电安全工作水平与服务“三农”有着紧密的关系,与国网公司内质外形建设有直接关系,是贯彻“一强三优”战略目标的现实基础,是供电企业能否称职地担当起党和政府交给我们掌管供电这个自然垄断行业责任的体现;(3)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理念抓农电安全。就供电企业来说,确保电网安全,确保电力从业人员安全,确保向社会供应稳定充裕的电能,是为创建和谐社会助力,体现先进性的作为。各级领导要从有利于县供电企业的管理和长远发展角度考虑,要多一点责任意识,少一点畏难情绪。
3.落实从严治企方针,在决策、指导、操作层全面开展反违章斗争。
为使反违章斗争真正取得实效,就必须落实从严治企方针,在决策、指导、操作层全面开展。把反违章斗争纳入到日常安全管理的总体工作中去。分层次、分岗位、分专业,针对不同的实际情况,开展反违章斗争的大讨论、大清查、大整顿。引导各管理层面、不同专业、不同岗位结合实际寻找差距,对号入座。在反违章斗争的过程中,抓安全教育要不怕兴师动众,抓预防措施落实要不怕十防九空,抓监督检查不怕撕破脸皮,挖思想根源要不怕追根究底,分析原因追究责任要不怕得罪人。因为,消灭违章利国利民,怂恿违章害人害己。
4.突出重点,开展反违章斗争。
针对本单位实际,明确反违章斗争的工作方案,落实在思想认识上、工作制度上、防范措施上、管理方法上反违章斗争的重点,解决违反“停电、验电、挂接地线”作业流程的违章问题;解决农电从业人员年龄过大登杆登高问题,限制本单位登高登杆作业人员年龄;禁止无用工合同、无技术资质和老弱病残人员从事农电作业;禁止供电所违规承揽工程;禁止无工程建设资质、无合同、无工程设计图纸、无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施工单位从事电力施工、检修等工程;解决低压无票施工作业违章问题;解决供电管理和施工建设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违规承揽电力施工、检修工程项目的问题;解决基层供电(营业)所安全活动不讲究实效的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主业和多经的关系、盈利和安全的关系。
结束语:违章是影响当前农电人身安全的头号敌人,违章不彻底杜绝,农电安全就永无宁日。我们每个人的身边可能都会存在违章的现象,让我们都从自身做起,不带头违章,督促他人不违章,坚决制止违章,从而进一步提升农电系统安全水平。
近年来浙江省农电安全事故一直居高不下,省农电系统人身死亡零目标一直未能实现。从2001年到2005年11月底,全省平均每年农电系统死亡(包括生产、多经、外包)的总人数高达8人,其中:农网一、二期改造(1999-2003年)中,每年都有人身死亡事故发生;2003年开始的县城网建设中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自2004年下半年起2.5万代理制农村电工陆续加入到农村供电(营业)所的正常工作中后,一些原来由多经或外包单位从事的工作,改由农村电工作业,使农电的生产性死亡事故有所增加。2005年高达4起4人(其中有3起3人均为代理制人员),达到了近五年来的最高值。
从上述的统计资料来看,农电人身死亡事故有下降的趋势,但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却呈上升态势。
从农电人身死亡事故分析来看,客观上存在以下因素:第一、虽然大量的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在农村电网中得到了应用,但与其形成反差的是农电工对“四新”掌握度不高。第二、就目前的工作水平而言,大多的农电系统现场作业方式还是较为粗放的劳动密集型;第三、大量的代理制人员进入主业进行一线的工作,给农电的安全确实带来了一定的冲击,由于代理制人员受到的系统性安全教育和技能方面的培训远远少于正式职工,故而农电代理制的人员其安全意识也相对薄弱。通过以上分析,似乎可以得出在现阶段农电人身事故是不能避免的结论。但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发生事故的工作任务都是简单的单一作业,且从业人员都具备所从事工作任务的技能。那么酿成农电人身重伤、死亡事故的罪魁祸首究竟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农电人身事故的“头号敌人”就是——“违章”。
违章的几种表现形式
违章有多种形式,主要有管理上的违章、装置性的违章、现场作业中的习惯性违章。
一、管理上的违章
首先表现在工作界面、职责不清。有不少供电(营业)所都存在主业人员从事多经工作的现象。多经企业承接了业务后,难以做到在分配工作任务的同时进行安全交底。供电(营业)所接到多经的任务后,主要考虑如何创造效益,在安全方面没有像对待主业工作一样重视,管理人员在思想上存在着反正是多经的工作,有事故也是多经单位负责的侥幸心理,较少考虑到从业人员是供电(营业)所的职工,有事故是记在供电(营业)所,是作为县供电企业的生产性事故考核的标准。更有甚者就是多经企业承接的业务以“包清工”的形式,交给几个供电(营业)所职工去完成,而供电(营业)所职工,本身就是将来设备运行管理的主体,自然也就对施工中的监理、工程验收失去了控制。在施工中为了加快进度,多创造效益,对安全措施能省则省,对技术和工艺要求能低则低。这样就可能造成两种危险的情况:(1)在施工中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是没有按正常的施工标准进行施工而酿成安全事故;(2)施工结束后,一纸空文代替严谨的验收报告,从而留下装置性的隐患。
其次表现在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和技能的教育培训,或者是教育培训的力度不够,一些技术和管理措施流于形式。现场查看、班前会、站班会记录都变成了为应付检查而做的自欺欺人的表面文章。班组的管理性违章集中表现在安全活动的质量上。一些班组的安全活动极不正常,安全活动的记录是由班组安全员找一些事故通报、安全简报来抄一抄,最多再不痛不痒地发挥两句,然后找班组成员签名了事。而班组成员也认为安全活动又不是工作,不假思索,贪图省事一签了之。班组安全活动这项原本非常有效的安全教育形式就这样草草了事,蒙混过关。周而复始使得很多人的头脑中就形成了安全活动记录就是为应付检查而准备的。
二、装置性违章
装置性违章其形成方式大致有三种。(1)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正规的施工工艺或是对正规施工工艺缺乏了解,在施工结束后又没有严格履行施工的验收程序;(2)在事故抢修过程中或是在自然灾害后(如台风)大面积恢复送电时,由于送电时间较为紧张,采取了临时措施,事后又对所采取的非标准临时措施不作记录,从而没有形成缺陷的闭环管理;(3)新建、技改、检修后没有及时更正图纸资料,形成图实不相符的情况。
装置性违章的危害性是极大的。每一个装置性的违章都相当于一个定时炸弹。如浙江省2005年8月18日淳安发生的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工作人员对用户配变缺陷检查时,没有履行验电、挂接地线的安全措施,而直接去拆该配变的A相高压桩头,导致触电死亡。但电从何而来呢?为什么明明已经将分支的跌落式熔具取下,末端配变的A相高压桩头还会带电呢?原凶就是装置性的违章。在几个月前的一次停电事故抢修中,由于该分支线的A相在熔丝没有烧断的情况下引接线烧断,而采取了支线与主线直接搭界,然后将熔具虚挂,造成在事故当天虽然将三相熔具取下,A相却带电的情况。那么为什么在熔丝没有烧断的情况下引接线却会烧断呢?原因就是在引接线搭接时没有使用铜铝过渡线夹,使其接触电阻变大,实际的通流容量小于熔丝,故而熔丝没有烧断却烧断了引接线。
装置性违章往往不是酿成人身事故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很多人身事故的必要条件。消除装置性违章的一个有效手段就是积极开展设备的安全性评价。但很多县供电企业并没有理解安全性评价的真正含义,而将其等同于例行的安全检查,往往是上级查评前搞突击。安全性评价不在广度、深度上下功夫,就会失去其真正的意义。消除装置性违章一方面需要通过安全性评价等手段,将现有的设备进行“地毯”式的排查。每发现一个装置性违章就及时消除一个。对由于资金等问题短时间内消除不了的,必须做到另册记录,等待时机将其消除。另一方面,必须在新设备投运或检修时严格执行施工工艺,并认真组织验收,对隐蔽工程(如杆塔埋深等)必须加强现场监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旧帐还清、新帐不欠”,杜绝装置性违章。
三、现场作业中的习惯性违章
现场作业中的习惯性违章往往是导致人身事故的直接原因,其危害性不须细说。农电系统的一线工作人员相对主网来说,人员组成更加复杂,其所受教育的程度也与主网人员有较大差距,习惯性违章的现象也就表现得更加突出。
农电系统现场作业中的习惯性违章原因主要有两点:(1)对安全生产盲目自信、麻痹大意、想当然。认为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过于烦琐、太复杂,甚至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产生抵触情绪;认为安全措施是做给别人看的。一旦失去监护、监督,安全措施就能省则省。这种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要我安全”。(2)平时基本功不扎实,技能素质不高,不知道怎样做是正确的,对如何作业一知半解;现场作业时又没有很好履行查看、交底程序,使得作业时底气不足。这种情形可以称为“我不会安全”。
人身的生产性事故总是发生在作业现场,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安全的最后和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可以说,现场作业中的习惯性违章是影响农电人身安全的大敌。
开展规范管理和“反违章斗争”
农电人身伤亡事故的背后一定存在着违章情况,“违章”是农电人身安全的“头号敌人”。要彻底消除事故,必须开展规范管理和“反违章斗争”。浙江省农网一、二期改造(1999-2003年)中,平均每年农电事故死亡人数(2.2人/年),而2003年开始的县城网建设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这充分说明了在大型的工程中开展规范管理,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要杜绝农电人身伤亡事故,必须从平常的点滴做起。平时通过事故案例分析、安全学习和人性化的亲情教育,从思想根源上使每个职工真正做到从被动的“要我安全”向主动的“我要安全”转变。同时利用各种场合、手段,加强职工的作业技能,使人人都牢固掌握自己所从事工作需要的知识、技能,从而真正做到“我会安全”。
浙江省电力公司在沉痛反思了农电系统的人身事故后,提出了农电“反违章斗争”的口号,并具体布置了农电“反违章斗争”专项活动,整个活动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学习事故简报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认清违章和习惯性违章的危害,查找本局、本所(班组)、本人工作中存在的违章行为;第二阶段:制订预防违章行为的整改方面的措施;第三阶段:违章整治阶段,在整个专项活动过程中,对违章行为要边清查、边整改,要使这次反违章斗争的专项活动起到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全面清查违章隐患,全面整改违章行为的作用。
在农电“反违章斗争”专项活动中,浙江省电力公司要求各单位必须将农电的“反违章斗争”纳入到整个“反事故斗争”体系之中,并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1.面对现实、坚定信念,从思想认识上、从管理机制上、从生产一线现场开展反事故斗争,并将反违章斗争的主战场设在基层班组、设在施工现场。
2.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切实提高对抓好农电安全的思想认识。
农电企业和农电从业人员要做到:(1)无论农电从业人员的身份、用工方式和事故统计口径如何,无论是主业或多经、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只要是由县供电企业组织的和相关从事农电生产、基建、运行和检修等工作的从业人员,都应严格按照电力企业安全规程办事,按规定保障他们的劳动保护、安全措施和安全教育等必须具备的技术和物质权益。同时,农电从业人员要承担同样的安全责任和实行同样的考核;(2)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抓农电安全。使各级人员从思想上认识到,农电安全工作水平与服务“三农”有着紧密的关系,与国网公司内质外形建设有直接关系,是贯彻“一强三优”战略目标的现实基础,是供电企业能否称职地担当起党和政府交给我们掌管供电这个自然垄断行业责任的体现;(3)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理念抓农电安全。就供电企业来说,确保电网安全,确保电力从业人员安全,确保向社会供应稳定充裕的电能,是为创建和谐社会助力,体现先进性的作为。各级领导要从有利于县供电企业的管理和长远发展角度考虑,要多一点责任意识,少一点畏难情绪。
3.落实从严治企方针,在决策、指导、操作层全面开展反违章斗争。
为使反违章斗争真正取得实效,就必须落实从严治企方针,在决策、指导、操作层全面开展。把反违章斗争纳入到日常安全管理的总体工作中去。分层次、分岗位、分专业,针对不同的实际情况,开展反违章斗争的大讨论、大清查、大整顿。引导各管理层面、不同专业、不同岗位结合实际寻找差距,对号入座。在反违章斗争的过程中,抓安全教育要不怕兴师动众,抓预防措施落实要不怕十防九空,抓监督检查不怕撕破脸皮,挖思想根源要不怕追根究底,分析原因追究责任要不怕得罪人。因为,消灭违章利国利民,怂恿违章害人害己。
4.突出重点,开展反违章斗争。
针对本单位实际,明确反违章斗争的工作方案,落实在思想认识上、工作制度上、防范措施上、管理方法上反违章斗争的重点,解决违反“停电、验电、挂接地线”作业流程的违章问题;解决农电从业人员年龄过大登杆登高问题,限制本单位登高登杆作业人员年龄;禁止无用工合同、无技术资质和老弱病残人员从事农电作业;禁止供电所违规承揽工程;禁止无工程建设资质、无合同、无工程设计图纸、无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施工单位从事电力施工、检修等工程;解决低压无票施工作业违章问题;解决供电管理和施工建设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违规承揽电力施工、检修工程项目的问题;解决基层供电(营业)所安全活动不讲究实效的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主业和多经的关系、盈利和安全的关系。
结束语:违章是影响当前农电人身安全的头号敌人,违章不彻底杜绝,农电安全就永无宁日。我们每个人的身边可能都会存在违章的现象,让我们都从自身做起,不带头违章,督促他人不违章,坚决制止违章,从而进一步提升农电系统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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