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国电力安全生产的差距和原因
2.1体制与机制
2.1.1缺乏有效的社会制约机制
有效的社会制约机制是决定安全水平高低的最重要条件。这个机制是由多方面因素构成的,如图10所示。
在欧美发达国家,企业安全情况不好将面临:
(1)法律:有清晰、明确严格的界限,越限必惩。
(2)行政:政府部门的行政检查,违法必究。
(3)舆论:人在社会中的价值水准高,影响大。
(4)信誉:由于管理信誉降低,投资者和客户信心动摇,股票值下降。
(5)银行:由于银行认为管理有问题,增加贷款条件和难度。
(6)保险:由于法律规定必须为员工保险,所有保费提高。
(7)工会:要求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水平。
(8)伤亡者:可能上诉法庭和要求高额赔偿。
在这样的社会制约机制中,一个企业的安全水平如果低,所面临的风险或受到的损失非常大。
2.1.2企业内部的激励不足
由于社会制约机制未充分建立起来,企业的价值与社会的价值不统一,安全就是效益并没有充分体现。例如,安全上出了问题或发生人身事故,我们的许多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除了损失几万元钱,别的影响并不大。因此,只有在充分的外部制约下,企业内部的安全投入、组织管理、制度保证、人员培训才能得到落实,否则就无法生存;而在缺乏外部制约的情况下,企业内部的安全投入、组织管理、制度保证、人员培训就难以落实,安全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障。
企业对安全的重视程度,除了企业家的道德自律外,主要取决于外部制约作用的大小,如图11所示。如果外部制约力强,对搞好安全工作的激励也就相应增加,对安全机制的建立和执行的主动性也就增加,这些正是保障安全的决定因素,是政府或上级部门所不能替代的。
目前,在我国的社会制约机制中,尽管尚不成熟,但对大中型企业较为有效,而对于小型企业,所受到的外部制约机制主要来自政府方面的压力或上一级公司的压力,其它因素起到的作用较小,尤其是对于一些多种经济成分的小企业,制约力有限,电力行业中的小企业也如此。
2.1.3企业的数量超过了政府的监管能力
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大大小小的企业数量惊人,社会其它制约机制尚未建立,仅有的政府监督也由于管理的幅度超过了监管能力,使大多数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基本上不受到任何制约。更何况一些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有特殊关系,在立场上没有站在保护劳动者安全一边,对企业的监管成了监护,安全上存在的问题得不到纠正和改进。因此,在对企业的外部制约因素中,靠仅有的政府制约来解决目前的安全生产状况,成效有限且难以持久。
如电力行业由于减人增效,为了保证社会稳定,大量人员剥离后成立的三产性公司不计其数,管理层次增加,力度衰减,省一级电力公司已经感到力不从心。而发达国家的生产性企业一般都规模较大,企业总数量很少,也使得外部制约机制容易充分发挥作用,政府监督也相对容易得多。
2.2法规制度
2.2.1在法规制度的制订方面
(1)发达国家法规制度的制定能够充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同时也容易被各方接受。而我国许多法律是由部门起草的,部门的倾向性与公平性存在矛盾,权威性下降。
(2)发达国家法规制度的制定有严格的程序,少数人的意志难以左右。而我国领导意志影响较大,有利有弊:利是决策快,可以迅速发现和解决问题;弊是法规体系不完整,随意性大,对负面影响估计不充分,造成法规制度的时效性和权威性下降。
(3)发达国家的法规制度不仅严谨,而且明确,易于执行。而我国缺乏层次分明、体系清晰的制度体系。电力行业制度建设常常采用“打补丁”的方式,一段时期内某类事故突出,则相应地下发一套针对该类事故的管理制度,最后造成制度虽然齐全,但相互重叠,体系不清,可操作性差。
2.2.2在法规制度的执行方面
安全法规制度的执行差距较大,发达国家的法规制度不定则已,定了就一定要保证执行。日本东京电力公司是世界上公认管理水平非常高的企业,安全方面的法规制度并不比我们多,有的法规制度还是抄我们国家电力公司的,但执行起来却非常认真。
总之,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的差距对安全的影响是巨大和深远的。
2.3物质基础
2.3.1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即便是相对较好的电力行业,自动化、机械化程度仍然很低,劳动生产率也有很大差距。大量国外可以由自动化、机械化完成的工作,我们要靠人来完成。因此,同样性质的事故,国外可能是以设备损坏为代价,而我们可能是以生命为代价。
2.3.2由于劳动力相对便宜,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在许多情况下,即便有条件也不愿意采用先进设备,例如电力建设,大量的人在相对危险的环境中工作,人身事故的概率也必然增加。国外一些大的电力公司可以做到1年不发生死人事故,而我们却很难做到。
2.3.3从事危险行业的往往是简单劳动,也往往是竞争最激烈的市场,如电力建设中分包出去的一些施工任务,谁的成本低,谁就有竞争力。目前缺乏明确、具体和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来统一门槛的高度,从而解决准入问题,不然出了事几万元就可以处理,风险成本很低。
2.4管理实践
2.4.1管理观念的差别
(1)“一不怕苦,二不怕死”与“以人为本”。将特殊情况下所鼓励的精神不加选择地弘扬,使得个人对危险的重视不以为然。如同样是消防演习,一个重视如何救火,一个重视如何逃生。
(2)“违章必究”与“清楚原因比什么都重要”。在欧美一些国家的电力企业,对人员失误造成的事故一般不予处罚,认为处罚政策会导致事故原因分析的失真。这和我们的国情有很大的差别。
(3)“强化管理”与“人总会有失误”。这两个不同的管理观念将导致管理手段的不同,在“人总会有失误”这种观念下,企业更重视如何采用技术手段来防止失误。反之,企业更重视如何采取组织手段来防止人的失误。
(4)“工作监护”与“独立执行”。在电气设备状态变更的操作过程中,我们执行的是操作监护制度,即一人按操作票逐条执行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的每步执行过程,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发生误操作事故,但同时也存在着相互依赖的问题。欧美一些国家的电力公司更强调的是个人的责任心,电气操作完全由个人独立完成。
2.4.2管理方法的差别
(1)运动式管理与制度化管理。在我们国内,政府对企业、上级对下级经常采用的管理方式是会议、文件和检查,这种方式在法规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能够起到一些作用,但在制度逐步健全的情况下,则效果越来越小,甚至会对制度化管理产生冲击。发达国家的电力企业在安全管理方式上基本不采用这种运动式的办法,有会议也是讨论哪条法规制度需要修改,有文件也是公布哪些规定作了调整,检查虽有,但很少。
(2)组织领导与协调服务。电力行业与全国其它行业一样,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传统,把管理仅仅看成是领导,而服务意识很淡薄。国外一些电力企业,在对员工提要求的同时,也替员工考虑得很周到细致,例如发到员工手中的安全手册,完全是按照员工的工作内容编排的,深入浅出,一看就懂,充分考虑了员工的工作特点和接受能力等。
(3)宣传教育与技能培训。中国电力企业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往往是单向的,而国外电力公司强调的是技能培训。法国电力公司有十几个培训基地,全部是实际工作条件和环境,新职工是在身临其境的工作环境中接受培训,在掌握工作技能的同时,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
2.4.3管理能力的差距
在电力行业中,中国的安全管理在世界电力工业中处于较好的水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网安全方面。中国的电网结构和技术发展水平较发达国家虽有一定的差距,但通过加强管理,统一调度,十几年来没有发生大的电网事故。
(2)设备安全方面。中国的电力设备事故在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的条件下,事故绝对次数逐年减少,某些设备运行可靠性指标接近和超过发达国家水平。
(3)人身安全管理方面。目前虽有差距,但管理水平差距在逐渐减小。过去,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省电力公司几乎没有,但目前在设备状态、自动化、机械化水平与发达国家相差较大的条件下,2000年已有14个省电力公司做到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5人员素质
这种差距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同一企业不同工种之间的差距,二是同一工种在不同企业的差距。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员工一般有较高的素质,安全意识也比较强;而在电力施工企业,一些技术要求不高的岗位,大量雇用民工和低素质员工,这些岗位往往收入比较低。一方面对自身的安全重视程度低,另一方面也不懂得如何去重视。按照马斯洛理论,对他们来说,往往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比安全的需求更迫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再放松安全教育,则问题更严重。
2.1体制与机制
2.1.1缺乏有效的社会制约机制
有效的社会制约机制是决定安全水平高低的最重要条件。这个机制是由多方面因素构成的,如图10所示。
在欧美发达国家,企业安全情况不好将面临:
(1)法律:有清晰、明确严格的界限,越限必惩。
(2)行政:政府部门的行政检查,违法必究。
(3)舆论:人在社会中的价值水准高,影响大。
(4)信誉:由于管理信誉降低,投资者和客户信心动摇,股票值下降。
(5)银行:由于银行认为管理有问题,增加贷款条件和难度。
(6)保险:由于法律规定必须为员工保险,所有保费提高。
(7)工会:要求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水平。
(8)伤亡者:可能上诉法庭和要求高额赔偿。
在这样的社会制约机制中,一个企业的安全水平如果低,所面临的风险或受到的损失非常大。
2.1.2企业内部的激励不足
由于社会制约机制未充分建立起来,企业的价值与社会的价值不统一,安全就是效益并没有充分体现。例如,安全上出了问题或发生人身事故,我们的许多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除了损失几万元钱,别的影响并不大。因此,只有在充分的外部制约下,企业内部的安全投入、组织管理、制度保证、人员培训才能得到落实,否则就无法生存;而在缺乏外部制约的情况下,企业内部的安全投入、组织管理、制度保证、人员培训就难以落实,安全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障。
企业对安全的重视程度,除了企业家的道德自律外,主要取决于外部制约作用的大小,如图11所示。如果外部制约力强,对搞好安全工作的激励也就相应增加,对安全机制的建立和执行的主动性也就增加,这些正是保障安全的决定因素,是政府或上级部门所不能替代的。
目前,在我国的社会制约机制中,尽管尚不成熟,但对大中型企业较为有效,而对于小型企业,所受到的外部制约机制主要来自政府方面的压力或上一级公司的压力,其它因素起到的作用较小,尤其是对于一些多种经济成分的小企业,制约力有限,电力行业中的小企业也如此。
2.1.3企业的数量超过了政府的监管能力
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大大小小的企业数量惊人,社会其它制约机制尚未建立,仅有的政府监督也由于管理的幅度超过了监管能力,使大多数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基本上不受到任何制约。更何况一些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有特殊关系,在立场上没有站在保护劳动者安全一边,对企业的监管成了监护,安全上存在的问题得不到纠正和改进。因此,在对企业的外部制约因素中,靠仅有的政府制约来解决目前的安全生产状况,成效有限且难以持久。
如电力行业由于减人增效,为了保证社会稳定,大量人员剥离后成立的三产性公司不计其数,管理层次增加,力度衰减,省一级电力公司已经感到力不从心。而发达国家的生产性企业一般都规模较大,企业总数量很少,也使得外部制约机制容易充分发挥作用,政府监督也相对容易得多。
2.2法规制度
2.2.1在法规制度的制订方面
(1)发达国家法规制度的制定能够充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同时也容易被各方接受。而我国许多法律是由部门起草的,部门的倾向性与公平性存在矛盾,权威性下降。
(2)发达国家法规制度的制定有严格的程序,少数人的意志难以左右。而我国领导意志影响较大,有利有弊:利是决策快,可以迅速发现和解决问题;弊是法规体系不完整,随意性大,对负面影响估计不充分,造成法规制度的时效性和权威性下降。
(3)发达国家的法规制度不仅严谨,而且明确,易于执行。而我国缺乏层次分明、体系清晰的制度体系。电力行业制度建设常常采用“打补丁”的方式,一段时期内某类事故突出,则相应地下发一套针对该类事故的管理制度,最后造成制度虽然齐全,但相互重叠,体系不清,可操作性差。
2.2.2在法规制度的执行方面
安全法规制度的执行差距较大,发达国家的法规制度不定则已,定了就一定要保证执行。日本东京电力公司是世界上公认管理水平非常高的企业,安全方面的法规制度并不比我们多,有的法规制度还是抄我们国家电力公司的,但执行起来却非常认真。
总之,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的差距对安全的影响是巨大和深远的。
2.3物质基础
2.3.1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即便是相对较好的电力行业,自动化、机械化程度仍然很低,劳动生产率也有很大差距。大量国外可以由自动化、机械化完成的工作,我们要靠人来完成。因此,同样性质的事故,国外可能是以设备损坏为代价,而我们可能是以生命为代价。
2.3.2由于劳动力相对便宜,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在许多情况下,即便有条件也不愿意采用先进设备,例如电力建设,大量的人在相对危险的环境中工作,人身事故的概率也必然增加。国外一些大的电力公司可以做到1年不发生死人事故,而我们却很难做到。
2.3.3从事危险行业的往往是简单劳动,也往往是竞争最激烈的市场,如电力建设中分包出去的一些施工任务,谁的成本低,谁就有竞争力。目前缺乏明确、具体和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来统一门槛的高度,从而解决准入问题,不然出了事几万元就可以处理,风险成本很低。
2.4管理实践
2.4.1管理观念的差别
(1)“一不怕苦,二不怕死”与“以人为本”。将特殊情况下所鼓励的精神不加选择地弘扬,使得个人对危险的重视不以为然。如同样是消防演习,一个重视如何救火,一个重视如何逃生。
(2)“违章必究”与“清楚原因比什么都重要”。在欧美一些国家的电力企业,对人员失误造成的事故一般不予处罚,认为处罚政策会导致事故原因分析的失真。这和我们的国情有很大的差别。
(3)“强化管理”与“人总会有失误”。这两个不同的管理观念将导致管理手段的不同,在“人总会有失误”这种观念下,企业更重视如何采用技术手段来防止失误。反之,企业更重视如何采取组织手段来防止人的失误。
(4)“工作监护”与“独立执行”。在电气设备状态变更的操作过程中,我们执行的是操作监护制度,即一人按操作票逐条执行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的每步执行过程,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发生误操作事故,但同时也存在着相互依赖的问题。欧美一些国家的电力公司更强调的是个人的责任心,电气操作完全由个人独立完成。
2.4.2管理方法的差别
(1)运动式管理与制度化管理。在我们国内,政府对企业、上级对下级经常采用的管理方式是会议、文件和检查,这种方式在法规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能够起到一些作用,但在制度逐步健全的情况下,则效果越来越小,甚至会对制度化管理产生冲击。发达国家的电力企业在安全管理方式上基本不采用这种运动式的办法,有会议也是讨论哪条法规制度需要修改,有文件也是公布哪些规定作了调整,检查虽有,但很少。
(2)组织领导与协调服务。电力行业与全国其它行业一样,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传统,把管理仅仅看成是领导,而服务意识很淡薄。国外一些电力企业,在对员工提要求的同时,也替员工考虑得很周到细致,例如发到员工手中的安全手册,完全是按照员工的工作内容编排的,深入浅出,一看就懂,充分考虑了员工的工作特点和接受能力等。
(3)宣传教育与技能培训。中国电力企业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往往是单向的,而国外电力公司强调的是技能培训。法国电力公司有十几个培训基地,全部是实际工作条件和环境,新职工是在身临其境的工作环境中接受培训,在掌握工作技能的同时,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
2.4.3管理能力的差距
在电力行业中,中国的安全管理在世界电力工业中处于较好的水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网安全方面。中国的电网结构和技术发展水平较发达国家虽有一定的差距,但通过加强管理,统一调度,十几年来没有发生大的电网事故。
(2)设备安全方面。中国的电力设备事故在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的条件下,事故绝对次数逐年减少,某些设备运行可靠性指标接近和超过发达国家水平。
(3)人身安全管理方面。目前虽有差距,但管理水平差距在逐渐减小。过去,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省电力公司几乎没有,但目前在设备状态、自动化、机械化水平与发达国家相差较大的条件下,2000年已有14个省电力公司做到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5人员素质
这种差距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同一企业不同工种之间的差距,二是同一工种在不同企业的差距。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员工一般有较高的素质,安全意识也比较强;而在电力施工企业,一些技术要求不高的岗位,大量雇用民工和低素质员工,这些岗位往往收入比较低。一方面对自身的安全重视程度低,另一方面也不懂得如何去重视。按照马斯洛理论,对他们来说,往往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比安全的需求更迫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再放松安全教育,则问题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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