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1.2 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1.3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均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
1.4 施工现场的力能管线敷设应合理,投产后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1.5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区域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他用。
1.6 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隔开。非工作需要的人员不得在现场住宿。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1.7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服装并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以及短袖上衣或短裤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1.8 从事高处、高温、粉尘、有毒、放射性物质等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该项工作,并定期接受身体复查。
1.9 凡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作业,均应设除尘、通风或净化装置,并配备足够的劳动保护用品。
1.10 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毒或可能引起窒息的气体,如有异常,必须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作业。
2.道路
2.1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并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交叉;主厂房周围的道路应筑成环形的并与附属建筑物的道路连通。双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6M,单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在栈桥或架空管线下方的道路,其通行空间的高度不得小于5m。道路两则应有排水沟。各种器材、废料等应堆放在排水沟外侧0.5m以外。
2.2 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0m,并应有良好的瞭望条件。
2.3 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两侧有可靠栏杆的便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5m;马车、汽车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桥的两侧应设可靠的栏杆。
2.4 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2.5 现场的铁路专用线应按铁道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维修和运行。道路和铁路相交处的路面应与轨面平齐;交通频繁的交叉处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和信号,并设置落杆。
2.6 铁路专用线两侧暂存的器材距铁路中心不得小于2.5m;严禁在铁路岔线及铁轨上堆放物品。
2.7 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路面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3、材料、设备的堆放及保管
3.1 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定值定位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
3.2 器材不得紧靠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留有0.5m以上的间距,两端应封闭。
3.3 各类脚手杆、脚手板、紧固件以及安全设施、防护用具等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木杆应去皮竖放,钢管应除锈刷漆,每年或新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一次检查、鉴定,合格者方可使用。
3.4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应分别存放在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仓库内,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物品应密封存放。
3.5 酸类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应放在专设的库房内或场地上,并做出标记。库房应强制通风。
3.6 有车辆出入的仓库,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m;各材料堆之间的通道不得小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