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可根据国标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选型,见表2-45。
表2-45 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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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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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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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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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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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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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溅式(IPX4型)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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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式(IP5X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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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滴式(IPX1型)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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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和携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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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式(IP5X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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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式(IP5X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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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和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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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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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油型、防水型(IPX6型)、防尘型(IPX6型)、保护型(IP4X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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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型(IP2X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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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和携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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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型(IPX6型)
防尘型(IP6X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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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型(IP4X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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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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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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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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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型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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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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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和携带式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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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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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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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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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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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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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线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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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21区内,IPX4型电机正常运行时有时有火花的部件(如滑环),应装在全封闭的罩内。
②23区内,不应采用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IPX1型电机(如带滑环的电机),最低应选用IPX4型。
③21区内,固定的电器和仪表,在正常运行下有火花时,不宜选用IP4X型。
④照明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金属网保护。
⑤22区火灾危险场所,介质为可燃纤维时,固定安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普通荧光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