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电力线路分架空电力线路和电力电缆线路两类。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国计民生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具体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保护区域按如下规定划定:
1)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2)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分别是指:
1)地下电缆为其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2)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3)江河电缆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的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敷设于三级以下航道的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