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未持有有效的电工安全技术考试合格证。
2.在船上架设电源线时乱拉乱放,未作明显标志。转向点及与其它物体接触处未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损坏电源线绝缘层。
3.在船上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违反下列规定:在一般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如使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仓室作业的手持行灯必须使用12V电压,仓室作业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使用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源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在仓室使用非手持式用电设备必须安装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非手持式用电设备必须在仓室固定好,未断电前任何人不得移动,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漏电保护器及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外面,同时应有人在外监护。
4.使用非手持式用电工具、设备,未将其固定好,未停电私自移动。
5.除电焊作业外,上船使用的用电线路未装有漏电保护器;电器设备线路不符合规格;电源线未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皮套软缆或护套软线;违规使用花线。
6.未审批私自安装临时用电;用电完毕未立即拆除。
7.班组未对船上使用安全电压电源进行监察。
8.船上使用非安全电压未报车间安全员或车间工程主管监察。
9.在危险场所用电,未填写《危险作业申报监察单》报车间安全员监察后报安管部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