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人员应爱护电厂的发电设备和附属建筑物,不得损坏和移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设施,开挖沟槽时应注意保护埋入地下的电缆、管道、建筑物,并在开工前得到电厂有关工作人员的批准。起重、搬运中注意不得碰坏电线、设备、建筑物等;
2、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开启、关闭电厂运行设备,不得随意接电源、气源、水源等。如须临时接,须经电厂有关人员批准,办理手续,明确正常及事故情况下的操作范围;
3、施工中动火作业应按电厂的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做好防火措施;
4、施工队从事电厂发电设备检修、技木改造、试验等工作,必须执行电厂的工作票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和动火作业等管理制度。电厂指派专人负责工作票的签发和管理工作。施工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必须执行电厂工作票管理制度,不得以“习惯作法”为理由,违反管理规定;
5、电厂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操作票管理的行为和现象,必要时可以暂时停止施工作业并处以罚款等处理;
6、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提出作业安全措施,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由乙方组织实施,并负责安全;
7、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由施工方面负责,工作负责人即安全负责人。 30人以上的施工队应设专职安全员。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自上而下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须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学习与工作有关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并进行考试。分公司(电厂)的安监部门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施工安全,有权纠正违章冒险作业和不安全行为并进行罚款、停止工作、辞退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