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监控系统稳定运行,在每次检修、停机或造成监控系统人为临时中断的情况,特制定如下措施:
1、 在停电检修前,必须通知调度中心;
2、 如检修需停分站电源,则机电检修人员必须写出停电报告,详细记录断电的范围,以及影响的时间;
3、 监控维修人员,(包括电工)必须佩戴甲烷报警仪,在安全检查员的配合下,做好各方警戒工作;
4、 参加检(维)修人员必须在安检、瓦检人员都在的情况下进行;
5、 在停机前必须先让瓦检员测量工作地点及影响范围内的瓦斯气体和其他有害气体,气体正常方可断电维修;
6、 严禁在瓦斯超限,或断电仪在控是情况下断电;
7、 送电前必须通知调度中心;
8、 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9、 本措施发布后生效,安全科、通风科、机电科认真配合实施。
监控中心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