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井场钻具的管理由井队工程师负责。
2、钻具丝扣不清洁,水眼不通,丝扣损坏,接头磨薄,本体有伤及磨损,弯曲度超过使用标准时,一律不得下井使用。
3、钻具丝扣油应符合规定。
4、入井钻具应做到:
(1)钻具上下钻台必须带好护丝,运行平稳。大门前的钻具要及时撬走,不得互相碰撞。方钻杆进出鼠洞时,操作要平稳。
(2)钻具上扣要上紧。
(3)钻铤接头新车的丝扣,要坚持磨合到光滑无毛刺才能下井(丝扣表面已磷化的则不需磨合)。
(4)入井钻具必须量好长度、内外径(钻铤、接头及打捞工具等要准确测量),并做好详细记录。
5、严格执行钻具探伤、试压、倒换错扣有关制度
(1)按规定对钻具进行探伤。若遇严重溜钻、顿钻、卡钻事故等解除后应立即探伤。具体探伤规定如下:
a探伤前认真清洗探伤部位。
b探伤仪应在标准试块上校验后才能使用。
c第一次发现缺陷后应进行重复检查。
d在对焊部位探伤时,出现缺陷信号后应重复探测,并划出伤部界限。
e分为一、二级两种探伤标准。确定伤级要根据在标准试块上进行的仪器综合灵敏度分辨能力确定,以超过讯号高度的一半为判定伤级的依据。用带有D1.6mm人工缺陷孔试样的讯号为准,对钻杆对焊处进行探测,若缺陷讯号低于试样讯号者定为一级伤;高于或等于试样讯号者,定为二级伤。
(2)钻杆必须按规定进行试泵。不渗不漏为合格。试泵压力一般要求为200kg/cm2,蹩压时间不少于30s。
(3)起钻时钻杆应错扣检查,以防粘扣。钻铤在使用3只钻头后,应将所有的丝扣卸开清洗检查一次。倒换钻杆时要成组倒换,一般在使用3-5只钻头后倒换一次(指普通牙轮钻头)。
6、起钻做到“四检查”
四检查:井架工检查钻具弯曲;内钳工检查钻具母扣;外钳工检查钻具公扣;内外钳工共同检查钻具有无损伤、刺漏等情况。
7、短卡瓦使用时,D114.3mm(41/2″)以上的钻杆不超过1000m;D88.9mm
(31/2″)以下钻杆不超过2000m。2000m以上的深井、超深井起下钻应用双吊卡或加长式卡瓦。
8、钻具卸扣时,要防止拉弯或咬坏本体,在扣很紧时要尽量设法卸开。确实无法卸扣时,不得从本体割开,而只能从钻杆接头处割掉。
9、甩钻杆时必须卸成单根。拉下钻台的打捞工具、配合接头、钻铤、提升短节和其它工具均应卸开。
10、钻超深井的钻具,每钻完一口井要对全部钻具进行一次全面地检查;其它井的钻具,每运转1500-2000h进行一次检查。
11、井场钻具必须排放整齐,两端悬空长度不得超过2m;钻铤、方钻杆的悬空长度不得超过1m。井场钻具和其它各类管材必须分类堆放,全部母接头对齐,最多不能超过三层。
12、井场排放的钻具(包括其它管材),上面不得堆放重物及酸、碱等化学药品,不得在上面进行电、气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