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修时使用的备品配件、机具、材料,应按指定的地点存放,堆放应整齐,以不影响安全和交通为原则。
2、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输送管道不安全范围内不得设置临时检修办公室、休息室、仓库、施工棚等建筑物。
3、影响检修安全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清洗、封闭、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告信号灯,必须做到“三定”(定人、定点、定时)检查。
4、检维修需要占用道路,必须办理封路审批手续,但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5、检维修作业区域现场施工应实施安全隔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
6、危险作业场所检维修现场应当配备足够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器材,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7、公司应当为检维修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维修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个体防护用品、器具,正确使用工具、工装。
8、检维修负责人严格按照规定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9、检维修过程中,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按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及检维修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使各个作业环节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10、检维修作业人员发现现场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检维修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检维修作业;发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现场。
11、检维修作业涉及其他特殊作业必须按要求办理相关作业票证并审批,方可作业。
12、检维修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置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13、检维修作业涉及装置拆除和报废的,严格执行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1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5、检维修涉及外来施工队伍时,做到“四个必须”,即:必须查验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的资质、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必须对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必须安排现场监护人员,严禁以包代管;
16、公司同一检维修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检维修作业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时,检维修负责人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7、外来承包商必须接受公司安全生产统一管理。
18、外来承包商不得将作业任务再次进行转包,坚决杜绝将作业任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19、检维修作业现场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20、检修现场必须保持排水沟通畅,不得有积水。
21、检修现场应保持道路通畅,路面平整,路基牢固及良好的照明措施,检修现场需要加设平台的,必须确保固定牢固,防止滑脱或移位。
22、夜间施工时,应装设亮度足够的安全照明灯。
23、易燃易爆生产区、贮罐区、仓库区内或附近的路段,应设立明显的标志,限制或禁止某类车辆通行。
24、道路应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其设置地点、形状、尺寸和颜色应符合GB5768-2009的规定。
25、检修现场应根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26、要加强对检维修作业现场、特别是高危作业现场(边生产边施工、局部停工处理或特殊带压作业等)的安全控制,严格控制检维修作业现场的人员数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检维修区域;杜绝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作业;减少立体交叉作业;控制节假日、夜间作业。同时,检维修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应选择安全的工作位置,做好撤离、疏散、救护等应急准备,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发生时的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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