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各级安监部门在考虑到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目的、程序、步骤等方面内容,往往采取向监管对象提前下发通知,要求单位负责同志或分管同志陪同,提前将各类日常安全管理档案、各级安监部门执法监察文书予以准备,以确保实现规范、有序地执法监察效果。
一方面,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行政管理方出于高效便民、诚实信用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考虑,有助于减轻监管双方由于掌握的相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交流障碍、增进双方沟通、理解营造和谐监管的氛围;另一方面,被监管对象往往从保障自身的生产经营秩序出发,采取“报喜不报忧”的心理进行“敷衍”应付,而基层监管部门也从尽量减少同被监管对象的不必要“摩擦”出发,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差不多”态度,对被监管对象采取了“放一马”的措施,从而造成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话好好说”的执法不严怪现象。
伴随中央提出“改进作风、联系群众”系列部署以来,国务院安委会、安监总局率先垂范,一改往日的常规化检查模式,采取“瞪起眼来、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直插现场、明察暗访”等新型安全监管模式,检查到了不少的问题,也发现了许多好的做法。作为一名身处基层的安监工作者,在此为国务院安委会、安监总局的做法拍手叫好。
一方面,减少了基层政府、安监部门疲于“好面子、博掌声”而对被监管对象所做的各项“前期指导工作”,更重要的是真正体现出政府及安监部门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撇开浮华汇报、直奔生产现场,通过发现问题来把握症结、在生产一线掌控实情;另一方面,广大被监管对象也能从中体会到各级政府、安监部门“抓安全、保稳定、促发展”的强硬决心和真诚态度,一改往日“疲于应付”心理,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各项规定,从遵章守法守法、关爱生命的角度出发,改善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安全规范生产经营,自觉维护安全生产稳定形势。
国务院安委会、安监总局之所以采取“直插现场、明察暗访”新型监管模式,就是想真正掌握基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以便为下一步尽早颁布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提供各类基础性数据资料,同时也能就安全生产工作所面临的各类新形势、新问题及时出台系列配套法规规章等,提供第一手资料。笔者认为:“明察暗访”不是目的,“安全发展”方为根本。如何构建长态化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建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转变态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到位情况决定着安全生产监管的质量,各级党政、安监部门也应积极转变作风,一改往日“报喜不报忧”的心态,倡导“抓安全就是保稳定促发展”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大安全”管控格局,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从“勇于揭丑、善于揭丑”的角度出发,畅通安全生产监督举报渠道,加大对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跟踪打击和后续监督力度,完善各级打非治违考核指标体系,杜绝其“死灰复燃”怪现象。
二是要强化引导。安全生产工作到位与否,思想是关键要素。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应加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引导,教育广大被监管对象树立“舍小钱、省大钱”的安全投入意识,同时还可将被监管对象安全生产状况纳入到银行征信同步运行、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最大限度激励被监管对象抓安全的自觉性。各类新闻媒体也应改变单一报道模式,优化亮点剖析、负面曝光等对比分析宣传版面,弘扬关注安全、倡导安全的“正能量”。
三是要严格执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八二宪法”施行30周年纪念讲话中所指出“要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各方面、各领域、各环节应对自身是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行大检查、大总结、大梳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监督执行者——各级政府、安监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各项行政程序规定的基础上,敢于较真碰硬、身先士卒捍卫法律尊严;还要结合当前国家正在开展的“六五“普法活动,在联系群众中创造性地宣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现安全监管双方的良性互动。